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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于飛)石女士與丈夫在萊山區萬光府前租了一套小公寓,當時與二房東唐先生籤的合同是房子租到6月底,但4月底有人自稱是房東,找到石女士要求她搬出。石女士再找唐先生,發現他的電話已經停機了。石女士自認倒黴,從公寓中搬了出來,她預交的房租和押金也無處尋了。
石女士說,這套小公寓本是唐先生租的,後來唐先生換了工作,住在這裏不方便,但因簽了合同房子沒法退,唐先生就想把房子轉租出去。石女士和丈夫便從唐先生手裏把這套房子租了下來,房租是每個月1000元。
“我們一開始就知道他是二房東,本來還想着等合同到期了,再找房東續簽合同呢,沒想到遇到這種事。”石女士說,她與唐先生籤的合同是到6月底,房租也付了,還交了1000元的押金給唐先生。可是4月底,房東找來說房子到期了,要求石女士搬出去。
後來,石女士找到唐先生,唐先生承認他與房東籤的合同到期了,答應把剩下的兩個月房租返還給石女士。石女士想等着唐先生退了房租和押金再搬,但是房東催得很急,石女士無奈再次找到唐先生,他說現在手裏沒有錢,暫時無法退房租。然而,後來唐先生的手機直接就停機了。“我要搬的話,已經交的房租怎麼辦,不搬的話,房東又天天到家裏來鬧。”
石女士最終於5月10日搬出了公寓。“我只能自認倒黴了,以後長個心眼。”石女士說,如果唐先生一直聯繫不上,她預交的房租和押金就打水漂了。
魯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君妮說,在租賃房屋時,承租人應落實房屋是否歸“出租人”所有。若歸“出租人”所有,可訂立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若“出租人”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將其承租他人的房屋轉租,建議次承租人落實好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否允許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