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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小區業主張女士反映:由於2012年自己所在小區開建新樓,給居民帶來了一定影響,所以物業公司免除了二、三單元部分居民2014年的物業費,現在小區的健身器材由於距離自家過近,也影響到家人休息,張女士希望將健身器材拆除,免除自家物業費。
記者瞭解到,該小區並不存在因爲開發商施工而物業公司免除業主物業費情況。小區健身器材屬於共用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若需要拆除,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記者在德州市房管部門瞭解到,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