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篇篇有所謂
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與此前的規範性文件一樣,儘管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但並未完全放開“住改商”。對此,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是:“廣州是一個特大城市,如果都允許住宅做經營場所的話,會給城市管理、人民羣衆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所以廣州與深圳、珠海有不一樣的地方,沒有允許住宅從事經營活動。”
平心而論,“住改商”並非一無是處,能爲市民增添休閒的好去處。但“住改商”卻存在着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就是令不少居住在附近的居民的寧靜生活受到極大的干擾。一些首層業主往往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把住宅改成商鋪租給一些知名的餐廳,能收取的租金比租給住戶或者經營其他行業的店鋪要多得多。但問題在於,這些餐廳的生意越好,產生的油煙噪音自然就越多,這對於其他住戶,特別是二樓的住戶來說,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可以說,利益矛盾造成了難以化解的糾紛。因此,禁止“住改商”是保護了更多人的利益。
但有業主認爲,房子是我買下的,我就有權去決定是否作爲經營用房。那麼,住宅能否改成商業用房呢?《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司法解釋是,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爲“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律師認爲,法律的導向也是要人們儘量不去進行“住改商”。由此可見,不放開“住改商”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