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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趙燕華、通訊員穗房宣報道:記者4月3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瞭解到,廣州已正式印發實施《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加大閒置土地處理,明確規定補交增值地價計收標準和責任歸屬等。
《實施意見》共10部分100條(另含1條附則),覆蓋土地管理“批供用補查”全過程,涵蓋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規劃計劃、土地儲備、土地供應、供後監管、閒置土地處置、農村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等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結合國家、省、市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要求提出改革措施,對土地管理實際操作事項予以明確和規範,系統歸納了以往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具有很強的實操性和一定的創新性。
去年9月,《實施意見》在徵求意見時補繳已售出地下物業出讓金相關條款引起關注,其中規定,“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暫緩徵收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或未明確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計收方式和標準的,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在發生企業改制、出售、交換、贈予(不含繼承)時由新的權屬人負責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由產權人自行申請補繳土地出讓金”。此條款引起市民熱議:車位既已售出,產權證也已辦好,稅費交齊,地下車位土地出讓金爲何還要追繳?
記者對照最終版的《實施意見》發現,這條規定已被刪除。《實施意見》明確,已出讓地塊的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暫緩徵收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的,除依法可以劃撥外,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地下負一層按與其使用性質相對應的地上首層市場評估地價的50%計收土地出讓金,地下負二層及以下面積按與其使用性質相對應的地上首層市場評估地價的25%計收土地出讓金。
“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再計收或補繳土地出讓金。”這也意味着,持有車位的業主不需要再被追繳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