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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父親訴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通訊員李世寅、金鋒華、林鈺瓊)因兒媳到法院起訴兒子要求離婚,六旬老父要求根據《贈與合同》的約定撤銷土地及房屋的贈與,並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及兒媳支付贈與期間的房屋租金、使用費及租金的利息損失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爲老父訴求理據不足,一審依法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夫妻離婚
老父索取房屋租金等
鄧德與鄧青父子是中山市古鎮鎮人。2001年4月,鄧青和胡茵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育有一子。鄧青結婚後,鄧德與鄧青曾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約定鄧德將其所有的位於中山市古鎮鎮的一塊200平方米左右的規劃住宅用地的使用權贈與鄧青,並再贈與鄧青個人35萬元用於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手續和房屋建設之用。
在簽訂《贈與合同》時,雙方約定,若鄧青有不對鄧德夫婦履行撫養義務,或因家庭不和睦導致夫妻離婚或兒子離家出走等情形的,鄧德可以撤銷贈與,收回上述土地及資金,並可向鄧青追討上述土地或建成房產後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佔用房產的費用。
該土地上的房屋於2005年年中建設完畢,從房子建好後到2013年8月,部分由鄧青和胡茵入住使用,部分用於出租,租金由胡茵收取。
2013年4月,胡茵以鄧青猜疑、不關心妻子而影響夫妻感情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鄧德與鄧青簽訂《撤銷合同,歸還房產合同》,鄧青同意向鄧德歸還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產。
2013年8月,鄧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鄧青與胡茵向其支付2005年5月起至2013年8月的租金36.1萬元及同期間的房屋使用費8.64萬元、租金利息損失3萬元等。
爭議:兒子兒媳是否應返還房屋並支付租金
鄧德與鄧青均稱,簽訂《贈與合同》後,鄧德已將銀行存摺交給鄧青,鄧青在存摺中取出建房款35萬元,且鄧德還另交付了現金5萬元給鄧青。胡茵則稱,建房共計花費45萬元,其個人出資15萬元,剩餘部分由鄧青籌集,但鄧青不予認可。
此外,鄧青表示房屋租金均是由胡茵收取的,其無錢支付給鄧德房屋租金、租金利息損失及房屋使用費,且其與鄧德簽訂《撤銷合同,歸還房產合同》後,已於2013年8月將涉案房屋歸還給了鄧德。
胡茵不同意歸還涉案房屋給鄧德,認爲該房屋屬其夫妻共同財產,其曾出資15萬元用於建房,對該房屋有處分權和居住權,其也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且其懷疑是因爲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與鄧青離婚,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即涉案房屋的分割產生嚴重分歧,鄧德爲幫助鄧青轉移財產而事後故意製作的《贈與合同》和《撤銷合同,歸還房產合同》,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其對涉案房產也有收取租金、抵押等處分權。
法院:
駁回訴訟請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鄧德與鄧青簽訂《贈與合同》贈與的財產爲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權及現金。即使鄧德與鄧青簽訂的《贈與合同》符合雙方約定的“出現夫妻離婚”之撤銷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鄧德也僅能依法要求鄧青返還贈與物,而無權要求鄧青及胡茵返還房屋,更無權要求其支付該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費及賠償房租損失。況且,鄧德基於鄧青與胡茵離婚而提出的涉案主張也因鄧青與胡茵尚未解除婚姻關係而不符合撤銷贈與的情形。綜上,鄧德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0日,法院判決鄧德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13年11月中旬,胡茵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其對鄧青的離婚訴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許。2013年12月中旬,鄧青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茵離婚。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以上人物姓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