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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信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要求建立徵地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衆查詢徵地批覆、範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提出了上述要求。
當今社會處於轉型時期,社會矛盾凸顯,其中相當一部分矛盾,就是因爲徵地拆遷引發的官民對立。這些官民對立大多數,則是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進行“暗箱操作”,欺上瞞下,“化整爲零”報批,超低標準補償,進行違法違規徵地拆遷。信息的不透明、不公開,是當今徵地拆遷矛盾的一個重要死結。
當政府進行了徵地,但並不將相關信息向村民公開,又拿着村民同意的一些文件向上報批,最後讓生米煮成熟飯,纔會引發激烈衝突。
試想,如果所有的徵地拆遷的信息都必須公開,政府向上報的文件,村民簽字同意的文件,上級政府的批覆,公民也能從公開渠道查詢到徵地拆遷的各種信息,那麼,地方政府能“瞞天過海”,進行違法徵地嗎?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透明才能防範地方政府的“暗箱操作”。事實上,不須國務院的“工作要點”出臺,徵地拆遷的相關信息就必須公開。2007年頒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了政府信息“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原則,《條例》還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一律公開。徵地拆遷的信息,明顯屬於政府必須公開的信息,因此,這些信息理應進行公開。在我看來,徵地拆遷信息不但需要公開,而且需要詳細地公開,包括徵地拆遷範圍,有關人員簽訂的協議,補償的標準和依據,公開聽證的內容等等。
此外,要通過信息公開來化解官民矛盾,還必須制定嚴厲的問責制度。政府公開徵地拆遷信息,如果信息不完整的,或者信息虛假的,能及時補正的必須補正,如果虛假信息危及相關當事人利益的,則視爲徵地拆遷程序違法而無效,且必須追究政府有關人員的紀律、行政責任。否則,信息公開與不公開,公開真與假都一樣,地方政府又可以爲所欲爲,官民矛盾難以化解。
楊濤(江西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