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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財政作祟
●對政府徵地行爲缺少有效制約、監督
●農民對地方官員的升遷無話語權
●徵地拆遷已形成利益鏈
在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同時,讓農民享受到城市發展的成果,這是中央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中一再強調的。新型城鎮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鎮化,是提高人的生活質量,是造福大衆、富裕農民。但今天本版刊登的記者調查,披露的卻是一些地方城鎮化光鮮圖景下的另一幕:地方政府無視農民的土地權益,違法違規操作,強徵農民土地及宅基地;大多數失地農民流離失所,失去了本來富足愜意的生活;政府以低價徵用農民土地,以高價拍賣,賺得幾十倍的差價。這樣的城鎮化,誰受損,誰得益,顯而易見。
記者調查披露的問題很有典型性。多年來,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徵佔農民土地,侵害農民權益,已成引發社會矛盾、社會問題的一大誘因。它不僅與中央精神背道而馳,也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相悖離。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沒有權力強佔強徵農民的土地。那麼,爲何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且農民痛恨之極、反映強烈的違法徵佔農民土地行爲多年來卻屢禁不止?箇中原因值得深究。
原因一,土地財政作祟。多年來,土地收益已成爲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由於賣地來錢易、快、多,許多地方把徵地拆遷、趕農民上樓、招商引資作爲城鎮化、新農村建設的第一要務。地方政府樂此不疲地搞徵地拆遷,大多看中的是土地差價帶來的豐厚收益。一些地方政府徵用農地時常不擇手段,強徵強拆。居高不下的行政開支、盲目無度的舉債開發建設,讓地方財政債臺高築、捉襟見肘,致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賴土地財政,以致形成惡性循環。
原因二,對政府的徵地行爲缺少有力、有效的制約與監督。依照土地管理法,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525畝)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需要國務院批准;之下的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爲逃避國務院審批,許多地方政府將徵地數目分解報審,有膽大妄爲者乾脆徵而不報,或多徵少報,不發或少發失地農民補償款的事情也十分普遍。在現有體制下,政府的違法違規徵地行爲往往得不到有效制約與監督。僅靠上報材料,審批部門很難發現問題,因此受到處罰的只是極少數。因地方領導權傾一方,相關職能部門往往只是聽之任之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權益被侵害的失地農民投訴無門,打官司成本高不說,有的打來打去又回到原點,有的乾脆被法院拒之門外。
原因三,在一些地方官員的意識裏,對農村集體土地權益、農民土地權益缺少應有的尊重。很多地方幹部甚至認爲,土地都是國家的,我要徵用你就得給,沒什麼可說的;加之政績考覈更側重地方的GDP及外在政績,有無違法違規徵地、侵害農民權益之行爲並不在考覈之列,農民對地方官員的升遷更無話語權。因此,不少違法違規徵地、侵害農民利益者常理直氣壯、霸道囂張,一些人不但未被追究責任,還常以此彰顯政績並得以升遷。
原因四,徵地拆遷已形成利益鏈。一些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開發商、村幹部等已然形成利益鏈,每個環節的人都想方設法從中漁利,中飽私囊。在農地買賣之間、招商引資之間、開發建設之間,潛規則大行其道,利益鏈環環相扣,以致徵地拆遷、招商引資、開發建設已成爲貪污腐敗的重災區,不僅政府相關部門腐敗窩案頻發,村官貪腐問題也成社會一大毒瘤。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農村集體財產面臨被蛀空的危險。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完善徵地補償辦法,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嚴格徵地程序,約束徵地行爲,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但如果不解決上述問題,沒有相應措施保證政策法規的實施並讓違反者受到懲處,就難以遏制違法違規徵地、侵農坑農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