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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某社區的吳小姐近日很煩惱。她的愛車在小區地下停車場遭人惡意破壞,小區物業管理卻拒絕賠償。據吳小姐介紹,在小區停車場繳納月保停車,3月8日當天她去取車時發現,蓋上車衣的車子遭人惡意亂劃,四個門有兩個門被劃花,還有一個門被踢憋一塊。她當即找來物業管理人員反映情況,物業查看現場後卻表示,由於她停車位沒有裝攝像頭,無法得知肇事者身份。而對於車輛被損壞的責任問題,物業稱每月停車收取的費用僅爲“場地使用費”,不含看管,也不承擔車輛損壞的責任。
交涉無果之下,吳小姐只好報警求助。但警方到場後表示這種情況應該找保險和物業處理。而由於吳小姐此前並沒有給車輛投保劃痕險,保險公司肯定無法給予賠付。吳小姐氣憤地對記者表示:“自己的車子遭遇這種事情,其實就是物業看管的責任,但他們不負責不願意賠償,還有地方說理嗎?”
而記者調查發現,停車場停車時遭遇損壞而被拒賠的事件,在目前非常普遍。不少對外經營的商業停車場或小區停車場,都有類似的免責條款,即將停車收取費用定義爲“場地使用費”而非“車輛保管費”,以此規避停車車輛損壞賠償責任。記者就此現象求教法律專業人士意見,廣州房地產維權律師王美舟表示,停車場賠付免責,是個老問題了。由於定義“場地使用費”時,物管和車主間協議屬於租賃合同關係,物管方只提供場地使用,而不承擔保管責任。
而針對這個案例,車輛實際上在建築物內地下停車場停車時,是封閉空間內,有固定車輛出入口,有專人值守又通常需要憑停車卡出入,這在客觀上形成的是管理行爲。作爲小區業主的車主向物管方繳納的費用,實際上屬於管理費用,也就有了“保管合同”關係。在這種情形下,物業有管理責任,對於車輛發生的損壞應予以賠償。而記者最新獲悉,吳小姐及家人多次聯繫物業商討交涉後,物業也作出讓步,表示願意免除半年停車費用,但車輛的損壞修復費用則不負責,要由車主自行解決。
針對這類案例,廣州房地產維權律師王美舟表示,面對停車時車輛損壞拒賠的情形,應該注意做到三點,一是要和停車場物業管理方簽訂車輛保管協議,並注意剔除管理方拒賠免責條款;其次是保留繳費單據及協議文本,以備在出現糾紛時有據可查;三是由於法律訴訟流程較耗費時間精力,在事件發生後應首先積極協商,實在不行再走法律渠道。談到法院對此類訴訟的判決取向,王律師表示,法官的判斷離不開社會基礎和生活經驗,而從停車場管理客觀實際、業主和停車物管方的具體協議內容等綜合判斷,法官通常會作出較爲合理據的判決。
南方日報記者李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