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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宇鑫)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運行。財政部昨日發出通知,對部分公租房住戶的補貼方式進行調整:對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應當一律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財政部表示,廉租房和公租房並軌後,原廉租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爲避免政府重複投資和補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主要爲並軌前的原廉租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當一律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放租賃補貼。各地發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放方式,年度最後一次核發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省級財政要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對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結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於因資金撥付不及時形成的結餘資金,要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因工程進度緩慢而形成的結餘資金,要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應發未發租賃補貼形成的結餘資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對於項目已經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放而形成的淨結餘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佔和挪作他用,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辦公樓建設、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