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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董女士在出租房內燒開水時因煤氣中毒身亡,其家屬認爲房東姚先生未盡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將姚先生告上法庭,索賠46萬餘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經市二中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死者家屬獲賠8.5萬元。此前一審判決家屬獲賠13萬餘元,姚先生提出上訴。
2006年4月,姚先生將一間鋪面房出租給董女士丈夫的哥哥馮某,並約定不得轉租和轉做他用,不得改變房屋結構。2011年4月,姚先生又將一間北房出租給馮某。同年6月,姚先生髮現馮某將鋪面房和北房部分房屋結構進行了改造,但未予阻止。此後,姚先生髮現馮某夫婦和董女士夫婦四人共同居住在出租房內,也未阻止。去年1月,董女士在改造後的承租房內燒開水時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董女士的家人後訴至一審法院稱,事發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沒有合法出租手續及條件,沒有設置供暖設備以及安裝必要通風、排煙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此外,姚先生未盡到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姚先生辯稱,他把房屋出租給馮某而不是董女士及其家屬,房屋是空調取暖且適宜居住。董女士是在燒水時操作不當中毒身亡,其本人應有一定的防護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馮某擅自改動格局,應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姚先生髮現馮某將部分房屋結構進行了改造,未予阻止,發現馮某夫妻以外人員居住在承租房內,亦未進行阻止。姚先生作爲出租人,對房屋具有監督檢查、安全提示義務,即便姚先生默許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動,也有監督管理和安全提示義務,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董女士未確認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在經改造後廚房內使用煤氣導致發生事故,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二審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