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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彭小菲)王先生看中一套房並先行支付了4萬元房款,而後決定不再購買,但賣家張先生以錢是定金爲由拒絕退還。4萬元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雙方各執一詞,進而對簿公堂。日前,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4萬元房款屬“訂金”,賣方應如數退還。
買家王先生訴稱,其曾看中海淀區某小區房產一處,並與房主張先生就購買房屋事宜達成初步意見,爲此他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張先生支付了4萬元,張先生出具收條一張,明確款項性質爲“訂金”。王先生後經與家人協商,決定不再購買該房屋,故找到張先生,告知對方終止交易並要求退還訂金,但遭拒絕。賣家張先生表示,雖然他在給王先生的收條中將收取的4萬元寫成“訂金”,但實則是“定金”,且無論是從交易慣例還是從雙方當時口頭約定看,該筆款項都應該是“定金”的性質,現王先生無故反悔拒絕購房,4萬元不應退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即便交付了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被告張先生雖主張雙方寫明爲“訂金”的款項其實是“定金”的性質,但未就雙方曾有上述約定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應視爲並未約定定金性質。在雙方交易未成功的情況下,張先生理應退還買方給付的相應購房訂金4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提示
“訂金”“定金”要分清
對於本案中,買賣雙方的爭議焦點“定金”與“訂金”的問題,法官特別解釋:“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而“訂金”則並非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爲預付款。在司法審判中,兩者的法律後果也完全不同,如是“定金”,則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就應適用定金罰則,簡單說就是一旦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則其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則其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如是“訂金”,那麼無論賣方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訂金”。故提醒買賣交易雙方,一定要分清“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切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