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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按照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關要求,北京、中央部分部委的處級以上的官員正在登記房產。據瞭解,登記範圍被要求爲處級以上的領導,並未鋪開至事業單位、國企。
黎民百姓關注這一新聞,無疑是期待本輪官員房產登記在反腐倡廉大潮中能起到預期效果。但我們認爲,儘管這一舉措能在某種程度上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懾力,但如果措施不配套,登記後不審覈,房產登記也就成了聾子耳朵,成了擺設。
爲什麼這麼說呢?原因如下:一是官員房產登記要尊重產權人的意願,登記了以後不一定要公開。不公開不審覈的情況下,官員爲什麼要如實登記呢?
其二,不動產登記制度和財產公開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不能把二者混爲一談。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動產統一登記是一項基本的物權制度,其制度本意,在於更有效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安全,減少欺詐行爲。
其三,房產只是可能衍生腐敗的一個方面而已。官員貪污受賄的方式多種多樣,越來越隱祕,在房叔房嬸事件後,先知先覺的官員們想必早就轉移或變賣房產了。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防止官員貪污腐敗的措施,包括預防和懲治。國外成功的實踐已經證明,它是反腐倡廉最爲根本的制度保障,是國際通用的、行之有效的“陽光法案”。但我國的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還有一定的距離,至於報告的內容和報告是否屬實,公衆似乎無法知道,更無從監督。這也纔有了“幾乎沒一起重大腐敗犯罪案件是通過這個制度發現的”,“貪官年年順利通過收入申報”。
少了結果公示環節,財產申報極有可能成爲一種形式和擺設,這不免令人以厚望始、以失望終。
我們認爲,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包括“申報、調查審覈、公開、監督、問責”5個環節。現在實行的財產申報制度在設計時少了審查、公示和問責三個關鍵環節。沒有這些環節,也就成了一種形式或擺設,無法依靠這一制度發現問題,防範腐敗。
嚴格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至少有四個重要特點:一是將規定提升到法律層面,有一部官員財產申報法律,或在反腐敗法中專設官員財產申報章節;二是對於申報內容進行審查的環節;三是進行公示的環節;四是對於謊報、瞞報行爲進行嚴厲懲治的環節,一些國家(如韓國)甚至設立了瞞報罪。
如果據此標準判斷,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只有幹部收入申報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頒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只有7條,其對象爲鎮、縣直各單位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其中第3條規定了申報人必須申報各項收入的範圍,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規定》對於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行爲也有處罰,但簡單且輕微,只規定“由所在黨組織責令其申報、改正,縣紀委(監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與國外一些國家的相關法律相比,我國的這一收入申報制度的規定不僅顯得過於簡單,其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如何,也有待進一步探討。
讓官員財產暴曬在陽光下,讓申報制度不成擺設。我們期待我國反腐運動邁向制度化,向縱深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