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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豐華街業主王女士反映,自家房屋三年前開始漏水,當時動用專項資金維修後告知保修五年,但現又出現漏水現象,要求給予保修時卻又不予處理,希望能協調防水公司儘快維修房屋。
據瞭解,她是2010年5月申請專項資金用於樓頂防水維修,現未出5年保修期,維修合同的簽訂是原物業公司、業委會和業主三方簽字認可,施工方是某防水公司。小區原物業公司已於2011年被業委會解聘,目前小區是業委會自管。
記者諮詢房管部門瞭解到,保修期內的房屋漏水現應由業委會和業主聯繫防水公司予以保修,如防水公司不履行合同違約,業委會和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本報記者賀瑩瑩通訊員崔志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