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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單位福利房7年後,突然反悔,賣房人不配合買房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還想解除合同。五蓮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出賣人毀約的房產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被告3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原告潘某與嶽某是夫妻關係,被告徐某與王某是夫妻關係。2006年,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一份,被告以12萬元的價格將位於某小區一處93平方米的房產轉讓給原告。據瞭解,該房產是被告徐某所購單位住房,由於徐某是事業單位職工,房子屬於單位福利分房,暫無房產證。協議約定,由被告協同原告辦理產權證書並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該房產在被告收到原告所付購房款後正式歸原告所有,在未辦理過戶手續前,被告不能收回該房產。
2006年10月20日,原告將12萬元房款交給兩被告,當日被告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3年12月9日,原告按涉案房屋所在單位通知,交納房屋維修資金等款項。並以被告徐某的名義,交納了辦理房屋證書所需的的各項費用。次日,原告通知被告徐某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但被告遲遲不予配合。被告稱房價上漲,後悔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如原告將涉案房屋返還,被告願意雙倍返還原告購房款。原告不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後來雙方協商不成,買房的原告將賣房人告上五蓮法院。
五蓮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按照協議各自履行了交付房屋和購房款的義務。現有關單位通知原、被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被告卻以後悔出售房屋爲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系違約行爲。被告雖提出與原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雙倍返還購房款,但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書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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