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准。』消費者在餐館點菜時,經常能在菜單上看到這樣一句話。當消費者投訴菜品與圖片差距過大時,這句話能否成為商家的『擋箭牌』?對此,律師表示『以實物為准』不是商家免責理由,並為消費者維權取證支了幾招。
『那天我去一家韓式料理店,按照菜單點了一些特色菜。上菜時真的很無語,實物和照片差得好遠!』讀者小吳向本報講述了當天的情形,還給記者展示了對比照片,『那個烤魷魚,菜單上明明有20多段魷魚圈,可給我們端上來的盤子裡只有六七段。』而當小吳找餐廳服務員投訴時,服務員卻不耐煩地將菜單上的一行小字指給他看,『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准』。
讀者小玲也有類似經歷。『電視廣告裡那個新出的漢堡特別誘人,我昨天就去買了一個,誰知道拿到手的實物完全不一樣。』小玲告訴記者,廣告中厚厚的煎蛋變成了薄薄一片,原本應是涂滿肉餅上的沙拉醬,到手裡一看醬料只有硬幣大小。快餐店的工作人員給小玲的解釋是,廣告上注有『產品及包裝以實物為准』的字樣。
記者就此走訪了多家餐廳,餐廳老板均稱菜品實物與菜譜照片有差距很正常。多數餐廳的菜餚照片並不是實照,而是從網上精挑細選出來的,現在一些設計公司也可以承擔菜單的設計工作,有些餐廳所用菜譜照片甚至是從打印店買來的。即使是實物拍攝,為達到最佳視覺效果,攝影師在拍照時也會給菜品『化妝』,比如抹上一層光亮的油,或後期PS技術處理。
記者又隨機詢問了十幾位消費者,受訪者都表示在飯店遭遇過菜品實物與菜譜照片不符的經歷,但他們一般都會不了了之,沒有向相關部門投訴。
維權取證支三招
『以實物為准』到底能不能成為商家免責的理由?金衛律師事務所賈維義律師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說,顧客到餐館消費,餐館的菜單是一種廣告行為,如果餐館的菜品和菜單上的照片差距很大,那麼餐館就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應當得到相應賠償。『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應及時取證,然後和餐館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消協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如何取證,賈律師也給消費者支了三招:
支招一:對於照片與實物在數量上有明顯差別的,應將菜單和菜品照相保留。
支招二:對於電視廣告裡尺寸誇張的,可將廣告中產品與手的參照圖截圖保留取證,與實際中該產品和手的比例進行對比。
支招三:對於懷疑餐廳在餐具尺寸、菜量上存在貓膩的,可以在點餐時仔細詢問。比如點菜時可問清『宮保雞丁是幾寸碟』,在服務員回答時可錄音取證,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
新報記者王月焜實習生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