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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會公佈2013年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精明3·15
文/記者黃庭輝
通訊員張泳權、謝輝
昨日,中山市消委會公佈了2013年度投訴典型案例,涉及多個行業和服務。其中多件案例與“定金”有關,消委會建議消費者應提高合同意識,在合同中明確各種約定和條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一:
憑虛假資料貸款買車
無法退還定金
吳小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預交1000元訂購一款轎車。提交資料後,對方稱貸款申請不通過,交易停止,卻不肯退還定金。
消委會了解後發現吳小姐所提供的信息爲虛假資料。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因消費者提交的資料失實而引致損失,不能退還定金。最終雙方未能達成調解。
消委會點評:上述案例中,引發糾紛的主因是消費者個人提供的貸款資料不實,導致不能通過銀行的貸款審覈。
其次,汽車銷售公司向吳小姐收取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根據法律規定,在交易中,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此外,根據吳小姐與汽車銷售公司的合同約定,若吳小姐提交失實資料引致合同履行障礙的,視爲吳小姐違約,所以吳小姐無權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定金。
關鍵詞一
定金
案例二:
裝修先付“定金”
後要求商家退還
消費者林女士到某裝飾公司刷卡交付2000元作新房子裝修的“定金”。刷卡時商家承諾2000元就可以出效果圖,但後來又漲至3000元。
去年3月15日林女士致電商家表示她本人已經換房子,不需要商家提供服務,同時要求商家退還75%的“定金”或將“定金”用於購買商家銷售的裝飾產品。最終,消委會工作人員分析雙方在此次事件中都有過錯,理應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最後商家退回一半“定金”1000元給林女士。
點評:在消費中,裝飾工程、選購裝飾材料、購房合同等很多都涉及到定金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兩字切勿與“訂金”混淆。定金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約定,還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交付的期限、雙方的責任,以免發生爭議。
關鍵詞二
購房
案例三:
信用記錄影響貸款
消費者趙先生計劃在中山市按揭購買一套商品房。他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書並繳納2000元誠意金和2萬元定金。但消費者由於銀行信用記錄問題導致貸款利息上調。消費者不願意接受利息上調,想退回定金和誠意金。開發商不接受消費者的退款要求。經調解,開發商退回了2000元的誠意金。
點評:在此投訴案件中,因消費者與經營方已簽訂認購書合同,定金已具有作爲合同擔保的法律效用。並且消費者的信用記錄不屬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以,適用定金罰則。
特別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不能隨便相信銷售者所答應的口頭承諾,最好能夠留下文字形式的書面證明。另外,在簽訂合同形式的文書之前,也應該要注意瞭解清楚合同的內容、條款,以免最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四:
規劃變更業主拒收樓
經調解挽回385萬
沙溪鎮中信左岸小區7棟業主紛紛接到開發商的通知,要求他們各自前往簽署一份房產面積確認書,確認產權面積由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142平方米變成133平方米。近日,108名業主請求消委會協助解決,要求開發商對房產面積差異承擔補償責任。最終消委會促成開發商提交補償方案。絕大部分業主同意了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方案,並已經陸續前往簽署補償協議,總共挽回損失已超385萬元。
點評:上述糾紛中,消費者可以避免訴訟勞累,通過調解在較短時間內挽回損失,在於消費者、開發商和消委會三方的共同努力。消費者有很強的維權意識,投訴羣體緊密聯繫。對於消委會給他們提出的建議能很快作出意見整合,提交好相關書面材料,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