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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房款卻要求再交房內樓梯、隔板費,交房時間過去2個月,卻隻字不提違約金。銷售商巧立名目的霸王條款,使漢陽方女士平添煩惱。
2年前,方女士選中位於武漢經濟開發區某樓盤的一套頂層複式房,建築面積33平方米,因頂層空間高,開發商做成複式結構,面積翻一倍成爲66平方米,相比小區其他戶型結構,每平方米低80元,爲7800元。方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交清51萬餘元房款,約定交房時間爲2013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每延遲一天,開發商須向購房者支付購房總價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今年元旦剛過,離開發商約定交房時間過去1周,方女士去售樓部詢問交房事宜。工作人員稱,未進入交房期,不存在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方女士拿出合同,指着上面交房期限及違約賠償條款據理力爭,工作人員讓其等些時再談。
沒想到一等又等出新煩惱。近日,樓盤工作人員又打來電話,要方女士籤個合同補充協議,即購房者須在房款之外再交納一筆用於建築複式樓的樓梯、隔板等費用。
氣憤不已的方女士,向本報法治新聞版求助。昨日,漢陽區司法局法援中心相關負責人指出,開發商存在兩處明顯違規違法行爲。
首先,購房合同中有關逾期違約金的規定,在合同法上被稱爲“附期限的條款”,即只要到達某一期限,該部分合同條款就生效。既然購房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期限爲2013年12月31日,那這一日期就是明確的時間窗口,逾期構成違約是明確無誤的事實,支付違約金名正言順。
其次,開發商要求再簽訂《補充協議》並收取複式樓樓梯、隔板費的說法明顯違背購房合同。因爲合同上明確約定複式樓的建築面積是將房屋基礎面積33平方米增加一倍,價格也是按照正常的售樓價格略作折算而來,應該包括構成複式結構的設施,包括樓梯、隔板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