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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土地管理法》修改,統籌推進徵地制度改革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土地產權、規劃、審批、監管等相關土地管理配套制度建設研究,爲立法打牢理論實踐基礎。”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對媒體表示。
2月26日,中國房地產報記者獲悉,《土地管理法(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案》)即將開始重新修訂,由於此項工作無需再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預計進展會很快。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蔡繼明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重修《修訂案》意味着國務院之前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被否定,而土地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因爲激烈的土地矛盾不會自動消散,更不會因爲法律的拖延而延遲爆發。”
修訂的四個主要內容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相關人士向中國房地產報記者透露,本次“大修”將從土地權利制度(第二章)、不動產登記制度(第五章、第六章)、徵地制度(第四十七條)、土地市場制度(第三章、第五章)入手。然而不管修改趨向如何,其最終目的都是要保證人民的權利,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
據記者瞭解,由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和利益關係十分複雜,所以國土部決定讓政策法規司、土地利用司和耕地保護司加上中央將成立的國土資源改革領導小組聯合起來,以衆力來推動《修訂案》出臺。
“重修《修訂案》,是與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全國人大之前未通過《土地管理法(修訂案)》直接相關,這次修訂將按照《決定》中的精神來重修。”國土部相關人士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
《決定》中提及土地的地方共有10處。其中包括“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
關於這次“重修”的具體修訂內容,該相關人士進一步向記者介紹道,首先是要採取“列舉法”的形式界定徵地範圍、明確操作程序;其次,要嚴格徵地程序,包括建立擬定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制度、建立徵地報批前協商制度等;同時,要完善合理、規範、多元的保障機制,包括完善徵地補償辦法、探索多種安置途徑、規範農民住房的補償方式、健全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是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包括合理調整提高補償標準,規範土地增值收益的用途,如將一定比例土地增值收益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就業培訓支出等,並建立稅費調節機制。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隨着土地市場的日益火爆,農民的土地財產意識也日益覺醒,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和允許集體土地入市等要求,已經成爲修法意識。”
遼冀浙試點徵地改革
據接近國土部的一位權威人士表示,國土部決意在修法完成之前先行展開徵地制度改革的探索。
在國土部向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部署2014年重點工作中,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被列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一項”任務。試點將率先在遼寧、河北、浙江等地展開。試點經驗將爲修法進行理論和實踐上的指導。
在地方徵地制度實踐中,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一位人士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將採取留地、貨幣、留物業、換地等路徑進行補償,“只要不改變土地性質,只要經過縣一級單位允許,就可以允許土地入股來補償,這樣的話,會搞活農村經濟。”“除貨幣補償外,國土部在徵地制度上,還探索了其他路徑,在試點過程中總結補償與安置方面的經驗,同時加強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的協調配合,全面總結近年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踐的經驗,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準備工作。”國土部內部人士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像浙江省的模式就很值得借鑑。
據他介紹,浙江省建立了補償動態調整機制和多元制的徵地補償安置機制,同時鼓勵以留地安置“升級版”農民的土地權益,浙江省的許多工廠並沒有付租金,但農民能夠靠租金獲得可靠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