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貸款人買房後突發腦淤血辯稱不還款不是主觀原因不構成違約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償還本金
貸款買房的楊先生在還貸期間突發腦淤血變成了植物人,有20個月未能償還貸款,某銀行將楊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貸款並解除貸款合同。記者今日獲悉,大興法院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請。
某銀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起訴稱,楊先生爲購買豐臺區紫芳園一單元房,於2008年12月2日與開發區支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楊先生申請借款89萬元,借款期限爲10年,貸款擔保方式爲楊先生以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擔保。
合同約定開發區支行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依法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
合同簽訂後,開發區支行如約放款,楊先生辦理了抵押登記。但自2010年8月,楊先生累計逾期還款達20餘次,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楊先生清償借款本金62萬餘元、利息4萬等,同時判令開發區支行有權對抵押房產行使抵押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楊先生的代理人辯稱,楊先生確實存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但楊先生已被豐臺法院民事判決書宣佈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現在不排除有可能恢復行爲能力,楊先生不能還款不是主觀原因,是意外事件,是客觀原因所致,所以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查明,在2012年1月8日,楊先生因突發腦淤血昏迷,經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於2012年4月13日診斷爲“植物狀態”,2012年5月15日,豐臺法院宣告楊先生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院審理認爲,楊先生稱其已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還款不是主觀原因,而是意外事件,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意見,法院認爲該要求依據不足,不予採信。綜上,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貸款合同,楊先生償還銀行62萬餘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罰息5萬餘元。如不能償還,銀行有權對抵押房屋拍賣、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