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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期間,國土資源部多位高級領導向地方國土資源主管機關負責人提出,在2014年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
當前在部署徵地改革試點工作過程中,國土資源部明確知悉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徵地制度改革試點要着重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通過平等協商等方式讓個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以前一般只是提出要提高徵地補償,但是,這麼明確地提出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並且提出了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我印象中還是第一次。”東部某省國土資源廳人士表示,在此之前,國土資源部在此領域一般要求提高徵地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進行社保、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所謂土地增值收益,來源於中國內地現行的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即土地被人爲劃分爲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土地須通過徵地轉爲國有建設用地後才能交易。而在徵地補償的過程中,只對其生產價值進行補償,而對其土地增值部分收益不予或極少與農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