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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對房屋徵收組織和原則、徵收計劃和決定、徵收補償和評估、徵收實施和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指出,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結構、用途、建築面積以及家庭成員狀況、住房保障資格、房屋使用情況等事項組織調查登記。屬非住宅房屋的還應當對單位隸屬關係、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在崗職工、經濟效益、徵收安置意向等事項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登記予以配合。房屋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調查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
《辦法》規定,徵收通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同時,區政府要組織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對未經房屋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認定是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並依法拆除。
按照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提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認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並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