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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交付35萬元首付款購買肖先生的房產,結果遇房屋新政無法過戶。記者昨天獲悉,經通州法院調解,雙方解除合同,肖先生退還張女士購房款並補償20萬元。
2010年8月,張女士以75萬元的價格購買肖先生在通州的一套一居室房屋,並先行給付肖先生購房款35萬元。
2011年7月,肖先生將房屋交付張女士居住。2013年6月,肖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卻發現按照2011年2月頒佈的限購政策,張女士就已無購房資格,無法過戶。肖先生認爲,張女士在限購政策出臺時就知道自己已無購房資格,但未告知他,屬惡意隱瞞。他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張女士返還房屋並給付其房屋使用費、違約金共計65萬餘元。
張女士辯稱,肖先生是因房屋升值才起訴。她的子女有購房資格,但肖先生不同意將房屋過戶他人。
經法官調解,雙方最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張女士將房屋返還,肖先生則返還張女士購房款35萬元並給付補償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