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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只保障中低收入家庭。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開始向市民和社會各界徵求意見,2月18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
昨日,本報報道了社會保障性住房暫停申請,待政策調整之後再啓動。新的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涉及哪些方面的調整?今日,本報特爲您梳理其中較受關注的幾大亮點。
修改亮點A
“可租可售”改爲“只租不售”
原《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調整爲“只租不售”,刪除原法規中與出售相關的內容。
修訂思路?
按原《條例》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賃和購買兩類,並劃分了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品種。由於品種繁多,對應申請條件、程序各不相同,造成老百姓理解困難甚至產生爭議。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導向,結合近年來我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實際,對原《條例》規定進行調整,以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民生保障功能。
已經遞交申請處於輪候狀態的家庭、已經出售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相關部門已着手製定相應過渡方案、對策和措施並報市政府研究。
修改亮點B
保障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
將保障對象範圍明確爲中低收入家庭,具體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
修訂思路?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將公共租賃房的保障對象界定爲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爲與國家相關政策銜接,並與我市目前保障對象已涵蓋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情況相一致,《修訂草案》進行了調整。
由於企事業單位人才、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調整,不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作爲保障對象之一的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適用本條例,但鑑於其申請條件與分配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修訂草案》改爲申請條件與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修改亮點C
社區不再發放輪候登記號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覈,審覈結果通過報紙、網站公示十五日,最終確認社會保障性住房輪候資格。
申請人對審覈結果有異議,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複覈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修訂思路?
原《條例》制定時參考香港的做法,確立了輪候登記制度,其最大的優點是便於操作。實施近五年來,我市的輪候制度無論在政策或操作層面已趨於完善,充分體現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分配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讓老百姓造成誤解,以爲只要有輪候登記號,就是符合資格的而且政府必須分配給保障性住房。
爲消除老百姓對輪候制度和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理解偏差,緩解社會矛盾,《修訂草案》刪除由社區居委會“發放輪候登記號”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協助覈查機制、賦予申請人對審覈結果申請複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