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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與2014年的交接之時,人們慶祝跨年之際,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大唐盛世花園小區門口,卻因新、老物業交接發生衝突,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傷。衝突背後的“導火索”--小區業委會與盛唐物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日前有了結果,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盛唐物業無權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二審開庭期間,業委會、盛唐物業均無工作人員到庭,雙方各自委託一位律師參加庭審。雙方律師圍繞老物業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據,展開激烈辯論。
盛唐物業堅持其“事實物業服務合同”的說法,並認爲業主大會決議違法,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意願;而業委會則認爲盛唐物業即使要留也應通過競標,但盛唐物業資質不夠,事實上並不能承接小區的物業服務。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爲,根據合同約定,小區業委會成立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已終止。
基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業委會成立後續聘或選聘物業公司尚需合理時間的客觀實際,爲確保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該過渡期內爲小區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符合行業慣例,這並不表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業委會之間建立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本案業委會向盛唐物業致函,明確表達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終止、盛唐物業須以競標方式參與小區下一屆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意思,故盛唐物業所謂“默認”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至於業主大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屬於小區業主撤銷權的行使範圍,盛唐物業無權以業主大會決議程序違法爲由要求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審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朱瑞記者劉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