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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民房需要翻修,房主找到村裏的石匠組進行施工,誰料因施工架的木板未固定導致木板側翻,工人摔傷致殘。近日,平陰縣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房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受傷工人各項費用共計2.3萬餘元。
2013年4月份,趙凱需要對村裏自己的民房進行翻修,改建爲鋼構簡易車間,便找到多年在村裏施工的李林、張海等人,商定由李林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之後,李林帶領張海等人爲趙凱開始施工。三天後上午9時左右,李林在場棚頂上壘柱子,張海在場棚上搭一長3.5米、寬30公分的送磚木板,因未對木板進行固定,導致其在送磚時木板側翻,張海從場棚上掉下摔傷。後經鑑定,張海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張海遂要求房主趙凱賠償損失,雙方協商不成起訴至平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趙凱是接受勞務的一方,張海爲提供勞務一方。依照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判定由房主趙凱對工人張海所受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海自行承擔30%的責任,遂依法判決趙凱賠償張海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3萬餘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