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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以及訴訟對仲裁的保障等程序問題作出統一規範。該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瞭解,解釋共12條,其中包括:明確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對當事人的意義,明確“一事不再理”原則,明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訴訟請求內容,規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具體要求和條件,明確執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先行裁定的管轄和程序問題,重申了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的條件等方面的內容。
此外,該解釋還對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執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訴時間的起算點等問題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