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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程慧)記者昨日獲悉,《陝西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以第174號省政府令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每名五保供養對象居住用房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辦法》所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
縣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一般在300張牀位左右,鄉、鎮區域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一般在150張牀位左右,鄉、鎮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應當達到50張牀位以上。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爲每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提供膳食服裝日常診療還發零用錢
據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以下服務——
提供膳食;提供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零用錢;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準,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定期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措施,並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監護工作;開展適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特點的康復、文化體育活動,給予精神慰藉;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餐具的日常消毒工作,定期清洗其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衛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去世後,妥善處理喪葬事宜;國家規定的其他服務。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16週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服務人員按供養對象1/10配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要服務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優先服務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向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服務。
縣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可以開展社會養老服務,但社會養老牀位不得超過牀位總數的25%。
服務人員原則上按照供養對象的1/10配備,但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的服務人員不得低於供養對象的1/3。醫療室應當配備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醫護人員。
如何申請集中供養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選擇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應由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本人無行爲能力的,可以由其他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覈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本人意願和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供養能力等情況,安排服務機構接收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記者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