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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因夫妻關係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中介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獲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後,將宋女士與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支持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先生與被告宋女士於2005年登記結婚,2011年購得了位於昌平區的一處房屋。2012年11月,宋女士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當場出具書面聲明,該房屋售出後如夫妻之間發生任何糾紛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擔,與王女士無關。一週後,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雙方辦理了網籤手續。
周先生訴稱,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私自出賣房屋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二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宋女士稱,因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隨時可能解體,因經濟有些拮据,就想把房子賣了。此外,中介和王女士都知道房產是夫妻共同的,於是出具了書面聲明。
對此,王女士並不這麼認爲,她說與宋女士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房款已支付97%以上,宋女士也說過家裏是她做主,且房屋預售合同中買受人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爲善意第三人,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明雖然登記爲宋女士單獨所有,但爲夫妻存續期間購買,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宋女士對於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項應讓原告周先生知曉並取得其同意。作爲購買方的被告王女士經中介工作人員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對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仍然與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不具備第三人善意購買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宋女士與被告王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