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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臺的《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刻劃塗污國家文物古蹟者可拘留。規定稱,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到旅遊景點參觀文物與名勝古蹟,信手塗鴉是某些遊客的壞毛病,極個別人甚至是故意損壞文物。從樑齊齊在故宮大銅缸上刻下“到此一遊”,到山西天龍山千年石窟被各種塗鴉,再到汪某故意損壞故宮銅鍍金轉花水法人打鐘和玻璃,國人各種丟臉的事件層出不窮,甚至丟臉都丟到國外了——埃及3000多年神廟浮雕也出現“丁錦昊到此一遊”的塗鴉。山西省出臺相關的規定,可謂是正當其時,必將更有力地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蹟。
然而,山西省出臺的規定並非是創新,而只是對已有法律的細化。早在2005年頒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規定,“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對於何謂“情節嚴重”,法律並沒有規定,實踐中處罰存在隨意性。
山西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認爲下列情況——“經管理人員多次制止,不聽勸阻的;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行爲的;多次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的;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造成比較嚴重危害後果的”,都將被認定爲“情節較重”,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樣,更方便於執法者執法,更能有力地懲處刻劃塗污國家文物古蹟者。
需要指出的是,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不僅僅可能遭受治安處罰,嚴重的甚至還可以受到刑事制裁。
刑法上有三個罪名與此有關,第一個是故意損毀文物罪,第二個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第三個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故意損毀。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
換句話說,對達到一定級別的文物與名勝古蹟,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可能以前二個罪名判處刑罰。如果損毀的文物與名勝古蹟沒有達到一定級別,但損毀達到五千元以上,則可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刑罰。所以,喜歡信手塗鴉的遊客當心了,還是儘快收起自己發癢的手吧!(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