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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兩起官司作出判決,認定被拆遷戶要返還已被判刑的兩名原拆遷幹部44萬元。拆遷幹部爲何找被拆遷戶索要賠款,二者的糾葛從何而來?事情要回溯到2008年,從一筆虛構、冒領的44萬元拆遷補償款說起……
拆遷幹部冒領44萬補償款
2008年,東湖高新某村要拆遷,街道幹部林曉雪(化名)和村幹部高亮(化名),負責與拆遷戶商談拆遷補償價格,製作拆遷補償合同。
林曉雪和高亮在工作中發現,該村村民洪小明的父親已去世1年多,但沒有銷戶,於是利用洪小明父親的戶口虛構了一份以其爲戶主的房屋補償協議,以此虛報了補償款17.6萬餘元,並將洪小明家的部分違章建築按照合法建築計算,增報了26.3萬餘元補償款,合計44萬元。
2008年9月,拆遷補償款下撥。林曉雪和高亮借用另一村民的身份證,僞造了一份洪小明委託該村民領款的委託書,隨後用該身份證在銀行開戶,將44萬直接轉入該賬戶,冒領的拆遷款就此成爲兩人的囊中之物。44萬元中,林曉雪分得36萬元,高亮得到8萬元。
被判刑後找村民討錢遭拒
2010年上半年,洪小明在街道領取拆遷過渡費的時候,偶然發現他家拆遷款還有44萬元,遂向街道上訪,要求查看當年的拆遷補償協議。
擔心洪小明繼續上訪會導致事情敗露。當年10月,林曉雪和高亮將44萬元轉給了洪小明,希望能以此平息風波。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洪小明這邊雖然沒有繼續上訪,但2011年3月,檢察院發現了林曉雪和高亮的違法事實。
此案偵查和審理期間,爲獲取從寬處理,林曉雪和高亮的親屬自掏腰包代爲退出了贓款44萬餘元。2012年年初,林曉雪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高亮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同時,法院判決,贓款44萬餘元發還給負責該地段開發的業主單位。
沒有得到錢,還被判了刑。獲刑後的林曉雪和高亮想起了轉給洪小明的44萬元,他們認爲自己已退贓,洪小明的44萬元應返還給他們。
於是,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林曉雪和高亮先後向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起訴,以“不當得利”要求洪小明返還44萬元,並支付利息5萬餘元。
對此,洪小明當庭表示拒絕。洪小明認爲,有關部門沒有來向他追繳這筆錢,說明這就是他應得的合法財產。
法院判決村民返還44萬元
去年初,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對林曉雪的起訴作出判決。
判決稱,林曉雪利用洪小明家庭成員的名義貪污國家拆遷補償款,雖然洪小明是被拆遷人,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但不表明洪小明有合法依據取得林曉雪貪污的國家拆遷款。林曉雪貪污的36萬元的性質是國家拆遷補償款,不是洪小明應得的拆遷補償款,只是林曉雪和高亮害怕事情暴露時纔將該筆錢轉給洪小明,檢察院對林曉雪偵查期間,其親屬代爲退出上述贓款,那麼洪小明沒有合法根據取得這36萬元,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法院判決洪小明應返還給林曉雪36萬元。
法院還認爲,林曉雪將貪污的44萬元轉給洪小明,目的是爲了掩飾其犯罪,該行爲是一個非法行爲,所以對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
隨後,去年底,法院根據同樣的法律依據,判決洪小明應返還高亮8萬元,駁回了1.2萬餘元利息的主張。
2008年,兩拆遷幹部利用已故未銷戶村民身份,虛構、冒領44萬元拆遷款。
2010年10月,事情暴露後,兩人向該村民家屬退還了44萬元拆遷款。
2011年3月,檢察機關發現兩人的貪污實事,爲獲取從寬處理,兩人家屬自掏44萬元退贓。
2012年初,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兩人5年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44萬贓款退還開發業主單位。
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兩人向法院起訴,狀告村民返還44萬元,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