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山區的劉某某代理轉讓原屬父母的一套房產,多年後,因房價上漲,其父母反悔,稱孩子代理轉讓房產自己不知情,代理行爲無效,拒絕給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被購房者告上法庭。青山法院一審昨日判決,劉某某及其父母限期爲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
與劉某某有親戚關係的姚某,2002年12月從劉某某處得知,其父母劉某、汪某欲將位於青山區白玉山的單位福利房出售,於是與劉某某談定房屋價格爲1.36萬元,包括房屋成本價1.16萬元,另加2000元購房款。當年12月20日,姚某將購房款一次交給劉某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
2003年9月、11月,姚某在劉某單位辦理該房屋的購買手續後,又以劉某名義辦理了該房屋“兩證”。隨後,劉某某將該房屋鑰匙交由姚某,姚某一家入住至今。
2006年,姚某多次要求劉某某及其父母協助辦理該房過戶手續。看到房價節節攀升,劉某某及其父母反悔,不願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多年交涉無果,去年11月,姚某將劉某夫婦及其女劉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行爲人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本案中,劉某某與姚某簽訂轉讓協議時,基於劉某與劉某某之間系父女關係,姚某有理由相信劉某某有權代理劉某出售房屋,且在購買房屋時支付了與當時市場價格相當的購房款,實際入住多年且持有房屋“兩證”。從劉某某簽訂轉讓協議至姚某入住,已近10年。劉某某父母稱自己對此“不知情”,明顯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