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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李鳳荷
記者周記
記者日前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網友發帖說:『去年11月初過戶完成,目前已經全部付房款,本來約定的是1月15前交樓,但是昨天讓中介去提醒業主時,業主說不可能15日前交樓。』對於這種『霸王』不講理的舊業主,有什麼招數可用呢?
對於99%的二手房買賣雙方來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是天經地義,甚至在買房時買家不會預想到有類似收樓難的問題出現。這位網友在帖子中寫道:『現在問題是我們這邊租的房子業主也賣出去了,新房東想年後就搬進來,那我們肯定不同意延後交樓。然而現在業主說了,反正我交不了樓,你要告去告我好了……還說什麼我不講人情味,這裡又不是美國,什麼都要照合同辦事……』
網友發帖前也諮詢了法律界人士,她說:『本來想發律師函敦促他們履約的,但是諮詢了一下律師,像我們這種房款付清已經過戶產權清晰的,根本不需要通過發律師函來明確權利,協調不成拒不履約的話,可以直接報警。』隨後跟帖的網友提醒她,其實她應該在買賣合同裡加上一個條款,把樓款尾數3萬~5萬定為『交樓押金』,中介協助新舊業主在物業管理處交接並結清舊業主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費等,拿到新房鑰匙再把樓款尾數交給舊業主。
記者一位朋友去年買了一個學位房,她不急著住,且舊業主已把房屋出租,於是她與舊業主簽訂一份租賃合同,以新業主的身份把房屋出租給舊業主,舊業主再出租給租客。當時記者覺得不能及時收樓是一大弊端,認為她不應該為節省幾萬元的樓款(她把舊業主收租的10個月租金共4萬元在樓款中一次性扣除,相當於支付節省4萬元的樓款)而背上收樓的風險。最近,朋友的房屋租約到期,她與舊業主一起到物業管理處進行業主登記更名,物業管理處告訴她,舊業主還欠幾萬元的管理費,舊業主在旁邊聽到,立刻拿卡刷卡支付欠繳的物業費。這位朋友告訴記者,若不是舊業主爽快且依約履行合同,那幾萬元的物管費有可能落到她頭上,加上有可能出現的訴訟費,後果不堪設想。
記者在文章前段說了,廣州市二手房買賣99%都是正常交割,不然一年幾萬套的交易量,若是官司頻生無寧日,相信也不會有這麼多人願意買二手房。但買二手房,買家的確應該多留幾個心眼,一些類似『交樓押金』屬於正常的交易程序,也並非是給業主添堵,買家應該在簽約前提出增加有關條款。對於二手房中介來說,『一碗水端平』地服務好買賣雙方也是必要的,不能因為『盤少客多』而偏向業主方,不然類似交樓糾紛的麻煩事會乾擾中介公司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