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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老王花了3萬多元買了一套住房,可裝修入住到今年,房子的產權卻還是賣房人的,這讓老王很無奈。最糾結的是,賣房人以“我沒委託他人賣房”爲由,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老王只好爲這事打起了官司。昨天,記者從萬州區法院瞭解到,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賣房人應協助老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買房者:與委託人籤的協議
據瞭解,老王、老李和老付曾是同事。10年前,老付退休後離開了萬州,到了外地跟子女住一起。隨後不久,老付接到了老李的電話,說他們單位要新建職工宿舍,之前他在單位的那套住房也要搬遷新建,單位稱將以原有房屋爲基礎,只補交增加面積的房款就可取得新房子所有權。
可問題是,新房交房後,如不能立即入住就得再等幾年才能進行房屋交易。老付想到,自己不在萬州生活了,管理房屋不方便,決定暫時將房屋交給老李代管。隨後,老李便以老付委託其代理的身份,與老王簽了房屋買賣協議。根據約定,老付願將他名下的房屋以3萬多元的價格賣給老王。
接房後,老王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全家人隨後搬進去住,一直住到現在。
賣房人:我沒委託人賣房
雖然入住了10年,可讓老王感到無奈的是:老付這些年一直沒回萬州,房子的產權一直還在他的名下。
爲了儘快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老王需要老付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轉讓登記的法律文書上簽名確認。可老王曾多次與老付打電話,卻一直沒有下文。
爲了這事,2011年,老王曾專門跑到老付住的地方。哪想到,老付表示,“早幾年,我確實收到過一筆銀行匯款,是老李打來的,上面註明了‘房款’2萬多元,但我一直認爲那是房租費,過了一年多才收到你和老李將我房子擅自買賣的協議書。我是讓老李代我管理房子,但並沒委託他賣房!”
聽了老付的這席話,老王徹底失望了。2013年6月,多次交涉未果後,老王將老付及其委託人老李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老付履行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登記義務。
法院:應協助辦理過戶
法院審理認爲,老王與老李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老王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老李代老付處理單位退休後等事宜,同時協議書中買賣的房屋鑰匙由老李保管,因此老王有理由相信老李有代理權。雖然老李在代理老付籤買賣房屋的協議書時,沒有老付的明確授權,但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因此,本案中老李的行爲構成代理關係,其行爲後果應由被代理人老付承擔。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轉讓,應依法辦理登記,老付應在具備辦理出賣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條件成熟後履行出賣人的協助義務。老王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老付應協助老王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記者陳保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