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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引發爭議
2012年4月27日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現在已經很難還原,但可以確定的是,相較於博物館內數量巨大的財物,強拆當天的公證存在相當的不足,這也是本案引發如此巨大索賠額度的關鍵。
參與了4月27日拆遷的公證員表示,他們到達現場時,被執行人已經被“強制帶離”,因而他們無法通知被執行人。
整個拆遷過程到底有多少臺攝像機,公證是從何時開始的,至今仍然存疑。“4·27”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時任閔行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現任建交委副主任)及現場公證員的筆錄都顯示,他們是當天8點35分到達現場並開始進行公證的。但公證處提供的《1233公證書》中,編號爲001的現場監督照片的屬性顯示,該照片的拍攝時間爲早上6點40分。
而6點40分,實際上正是強拆人員到達現場,並對劉光嘉夫婦實施“穩控”的時間。
按照通常的習慣,一次強拆應該只有一本公證書,但是劉家的這次強拆卻有兩本不同編號的公證文書——分別是《1087公證書》和《1233公證書》,前者對應劉家宅基地和魚塘上工具屋範圍進行公證,後者則是主要針對宅基地407.91平方米合法建築物範圍內的公證。
劉光嘉的代理律師胡炯明表示,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拆遷檔案中並無《1233公證書》,他們是得到法院的許可去拿公證書時,公證處問他們要哪一本,他們纔拿到的《1233公證書》。
另外,按照陽勇建和現場公證員的說法,當天閔行區公證處共分4組,用4臺攝像機對不同區域進行了拍攝,其中只有一臺攝像機是負責拍攝室外的情況。但《1233公證書》提供了37段室外公證視頻,其中有若干段的拍攝時間相沖突,不可能由一臺攝像機拍攝完成。
《1233公證書》的視頻中,還有一臺攝像機拍到了另外有人拿着一臺DV機在進行攝錄。陽勇建表示,當時確實有工作人員在記錄,然而,因爲公證處的記錄“非常詳細”,所以這份記錄並沒有保存,因而無法提供。
但這次公證處的記錄恐怕很難算得上詳細。劉家稱承包的魚塘中養有5000條日本錦鯉和數百隻甲魚,但這些東西均無人登記也無人返還。對於這些疑問,庭審當天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表示,這都是公證的問題,與自己無關。
夏怡是當天負責庭院公證的公證員,她只是確認自己沒有登記日本錦鯉,以及日本錦鯉目測達不到數千條,但未解釋自己爲何沒有對日本錦鯉進行公證保全。張鵬峯律師表示,這也許是因爲她的任務是公證庭院內的雜物,而魚可能不算雜物。
此外,《1233公證書》中財產登記的石頭部分,只簡單地寫明不同地區有石頭多少塊。但具體何種石頭,大小品類均無記載。
這次公證的記錄手法也很特殊。閔行區公證處公證員吳剛表示,他們的公證實際上是“三位一體”,即拍照、視頻和登記造冊三項公證工作中,只要有一項涉及某件物品,該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證,而並不需要對每件物品進行一一分類登記造冊。
吳剛同時強調,假如視頻拍到了某物,後面又對該物品進行了造冊清點,那麼也不衝突。
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此前據稱達成的搬遷補償價格高達7800萬元
除去賠償,庭審還對整個拆遷的合法性進行了辯論。
4月27日強拆是否合法最主要的爭議,來自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閔行區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287號房屋拆遷裁決書(以下簡稱“287號裁決書”)中的“原址”兩個字。
這份拆遷執法主要依據的裁決書共有六項裁決內容,其中關係到被申請人劉光嘉夫婦的是第六項,即“被申請人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原址”。
這次拆遷涉及的土地共有兩塊,一是原告劉光嘉夫婦582平方米的宅基地,二是劉光嘉夫婦在此前承包魚塘上所建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而宅基地合法有證的面積爲407.91平方米,另有388平方米的宅院。這兩塊土地共用一個門牌號,即上海市閔行區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
“原址”究竟是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還是整個潘家34號?這成爲庭審的爭議焦點。
2011年12月9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接到閔行區房管局的執行申請後,作出了310號行政裁定書,准許執行287號裁決書的第六項,該裁決書並未對第六項的具體內容做闡釋。
但在之後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中,第六項裁決主文都被解釋爲“搬離潘家34號”。
閔行區政府代理律師張鵬峯表示,法院的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都明確寫明瞭對方應該搬離潘家34號。此外,在287號裁決書中,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的“無證房補償費”和“附屬物補償款”實際上就證明已經對劉家魚塘範圍上的建築物進行了補償,“雖然價格比較低,物證房屋40塊錢一平米,但拆遷確實是合理的。”
原告代理律師胡炯明表示,法院執行庭作出通知的依據應該是裁定書,而不能做擴大性解釋,“區政府機關大院裏有一棟違法建築,能把整個區政府拆了嗎?”
此前,劉家一直不願意搬離的原因即魚塘上私人博物館的搬遷價格無法達成一致。287號裁決書中也提到,雙方無法對劉家的花卉奇石補償價格達成一致,因而特別在裁決內容的第五項提到了花卉奇石,即“被申請人宅基地範圍內的花卉奇石等搬遷補償費用由專業估價單位評估後予以一次性補償”。
287號裁決書總計六項裁決內容,均未明確提到宅基地範圍外的花卉奇石做何處理。胡炯明表示,“原址”顯然就是指劉家的宅基地範圍。
閔行區政府的不予賠償決定書中也提到,執法當天,是由於“強制執行時宅院的現狀是:四周以圍牆圍成一個連成一體的整體宅院,宅院內有房屋,屋中、屋前、屋後分布有賠償申請人的奇石、花木等所謂藏品”,纔將被告的博物館也予以拆除。
不過在庭審時,“4·27”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對“宅基地”的概念提出了一個另類的解釋,他表示,在實際拆遷中,宅基地有狹義和廣義的概念,這次拆遷中的宅基地概念實際上是廣義的宅基地概念,也包括當事人承包的土地。
4月27日拆遷當天,評估公司給整個現場的全損價格爲545萬元。而此前,嘯宇房地產公司的一名代表與劉家簽訂的意向,僅搬遷補償價格即達7800萬元。這也成爲劉家2.89億元索賠中7800萬元的來源。
雖然在庭上張鵬峯否認該代表與嘯宇公司有關聯,但根據政府拆遷前的風險評估報告,強拆前嘯宇公司曾與劉家進行過協商,而當時唯一與劉家聯繫過的,就只有這名代表。
除去範圍問題外,這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和分戶單均存在疑點,但張鵬峯律師在庭上回避了這些內容,他表示,這次庭審主要針對的是拆遷組織人的強制行爲是否具有依據,而作爲閔行區政府並沒有能力去審查拆遷的前置條件是否存在問題。
張鵬峯同時在庭上指出,劉光嘉爲城市戶口,如何獲得宅基地存在疑問。
但據瞭解,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我國並未禁止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由於發展經濟等原因,此前各地還有鼓勵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的一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