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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陽縣實施馬頰河綜合治理工程,全長4.6公里、沿河中心線兩側各125米的範圍內,一共要拆37萬平方米。在拆遷過程中,家裏兩口子其中有公職人員,有家庭甚至因爲拆遷過不下去,離了婚。例如,李青芳就和在醫院工作的丈夫辦了離婚。田躍娜是濮陽縣建行家屬院最後搬離的幾戶之一,房本是她的名字,老公單位文廣局因爲拆遷的事兒總來做工作,兩口子不得已在10月底辦了離婚。但是,即便婚離了,這些人的房子仍然沒保住。因爲拆遷辦說他們是假離婚。
這種“株連式拆遷”並非僅發生在河南濮陽縣,而是在全國各地普遍發生,比如湖南省邵陽市綏寧縣城管局的紀檢組長蔣開鬆,也因爲未能說服家人配合拆遷而被停職。
公務員具有雙重身份,在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時,他是公職人員,他必須服從上級的指揮,如果違背職責要求,上級有權懲處他。但同時,他也是一個個體公民,在他沒有行使公權時,他也具有私人的領域與公民權利,對於他的私域範圍內的事情,他有權自己做主,上級沒有權力來替他做主,反而應當保護他的權利。
如果單位通過命令、通過停職等脅迫公職人員服從拆遷,是濫用公權的行爲,是公權強行介入私域,是對公民權利的“強拆”。諸如濮陽縣紀委等部門下發文件,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簽訂協議、拒絕搬遷、不配合房屋徵收的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一律停職或者停止工作。這種做法完全是違法的。因爲,公職人員只有因爲抗拒合法拆遷,觸犯了法律,才能對他們停職,否則,對於民事範疇的簽訂拆遷協議的問題,公權不能干涉,單位不能用行政命令來強迫他們放棄自身的合法權利,否則,這就是公權粗暴地干涉私域。至於因爲公職人員家屬不願意簽訂拆遷協議,而對公職人員進行停職的“株連式拆遷”,更是赤裸裸的公權“強拆”民權。公職人員的私人權利,公權都不能強迫他們放棄,何況迫使他們要家人放棄權利。
公權可以隨意介入私域,可以隨意“強拆”公職人員的權利,就在於,公職人員並沒有一個有效保護自身私域權利的法律,法律並沒有給濫用的公權打造一個量體裁衣的“籠子”。《公務員法》並沒有對公權侵犯公職人員私域明確作出禁止式規定,對這種行爲作出相應的懲戒措施,導致公職人員私域的權利受到單位侵犯沒有明確的保障。其次,《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規定公務員只能向處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申請複覈或者申訴,並沒有規定公職人員等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救濟的權利。而讓上級政府糾正下級政府的違法行爲,“胳膊總是往裏拐”,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所以,完善相關法律,對公權隨意侵犯公職人員的私域,甚至是搞“株連式拆遷”說“不”,迫在眉睫。同時,除了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濫用權力的單位負責人進行懲處外,還得完善公職人員的救濟渠道,讓公職人員不僅能向上申訴,也能向法院起訴。否則,公職人員自身難保,他們還能盡心保障公民權利嗎?
楊濤(江西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