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黃貴耕杜文科報道
從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間,針對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政府“一地二賣”200畝土地導致的行政訴訟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先後作出了3個終審判決、一個再審終審判決和一個再終字裁定書。但是,澄邁縣政府作爲敗訴方,至今未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面對如此強硬的敗訴者,海南高院似乎只能苦口婆心地向澄邁縣政府進行長期的調解處理,企盼該政府能夠良心發現並自動執行,再別無他法。法院的“軟”執行與縣政府的“硬”對抗,致使該案件十年無果。
澄邁縣政府緣何不執行?
今年7月15日和8月22日,本報先後以《海南澄邁:土地出讓爲何能“一女二嫁?”》和《海南澄邁土地出讓“一女二嫁”幕後懸疑》爲題,報道了海南省澄邁縣政府將一宗200畝土地,從違法無償收回到二次出讓引發的一系列行政訴訟,以及該訴訟經海南高院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撤銷澄邁縣政府做出的錯誤無償收回處罰決定,但澄邁縣政府長期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導致受害人海南華琦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華琦公司)十年訴訟維權無果。
8月29日本報還專門配發題爲《海南澄邁土地糾紛該聽誰的?》的評論員文章。文章指出,發生在澄邁縣的一宗土地糾紛案經過司法程序,海南兩級法院經審理已有結果,判決該200畝土地爲華琦公司所有,同時宣佈撤銷澄邁縣政府對華琦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是,澄邁縣政府堅持不給華琦公司換髮《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且把這200畝土地又分別出讓給另兩家名爲海南鑫銘、晟盛的房地產公司。
評論指出:澄邁縣作爲一級政府機構,尊重法院的判決是政府的基本義務。在這起“一女二嫁”的土地糾紛案中澄邁縣政府又是怎麼做的呢?
2003年11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澄邁縣政府1999年5月14日作出的澄罰決定字(99)第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效;撤銷澄邁縣政府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關於無償收回海南華琦實業開發公司200畝閒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函》。
澄邁縣政府不服,上訴至海南高院。
2004年5月17日,海南高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2004)瓊行終字第23號行政判決。
多項證據顯示,澄邁縣政府於2002年7月30日已將該200畝土地分別出讓給海南鑫銘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銘公司)和海南晟盛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盛公司),並分別辦理了老城國用(2002)字第0541號、05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而澄邁縣政府針對接下來的判決拒不執行。
2005年8月3日,海南中院就華琦公司訴澄邁縣政府履行行政職責一案,作出(2005)海南行初字第117號判決:責令被告澄邁縣政府及國土局於判決30日內給原告華琦公司頒發位於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鎮盈濱島2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澄邁縣政府再次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海南高院。
與前一訴訟同樣的結果,海南高院於2008年6月16日再次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2005)瓊行終字第168號行政判決。
但這一終審的生效判決,已經過去五年多,澄邁縣政府始終不履行該判決。
隨後,澄邁縣政府還申請再審。海南高院於2010年7月開庭再審此案,直到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瓊行再終字第6號行政判決,仍然責令澄邁縣政府限期爲華琦公司換髮2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再審終審判決後,澄邁縣政府仍然不執行。無奈之下,作爲十年訴訟的勝訴方華琦公司,只好請求海南中院強制執行。海南中院最後以“沒有給付內容,不符合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條件”爲由,不予受理華琦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
爲了防止訴爭土地再次轉賣或在其上面施工,減少糾紛繼續擴大和控制問題變得更加複雜,華琦公司還特別申請對已經獲得勝訴的200畝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查封。
5月3日,海南高院作出(2010)瓊行再終字第6號行政裁定書,也依法查封了澄邁縣政府將訴爭土地轉賣至鑫銘公司名下的相關土地使用權證。
5月21日,當查封裁定書送達澄邁縣政府後,22日,鑫銘公司立即向海南高院提出異議。5月24日,海南高院在一天左右的時間內又作出(2010)瓊行再終字第6-1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6號行政裁定書,解除了對鑫銘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解除查封后,鑫銘公司立即組織人員全面進場施工。
法院執行難,難在哪裏?
法院的公信力不僅取決於審理和判決的公正,更依賴於對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力度。然而,一起由縣級政府違法行政導致的200畝土地糾紛案,經過多起訴訟和長達十年的法院判決和調解,卻始終無法結案,到底問題難在哪裏?
9月2日,《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就該案件執行難等相關問題要求採訪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人,並將採訪要點形成書面《採訪提綱》呈送至該院。
9月6日,海南高院安排了主審該案件的審判長張紅菊法官在新聞宣傳處吳春萍副處長的陪同下,接受本報記者採訪。
採訪中,張法官解釋了關於案件第三人鑫銘公司於5月22日對海南高院(2010)瓊行再終字第6號行政裁定書提出異議,5月24日作出變更裁判決定的原因是,審理後發現,訴爭土地與裁定查封的土地可能不是一個標的。張法官還說,改判決定按程序有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報分管院長批准。
採訪中張法官也說過,這個案件情況很複雜,主要的原因就是澄邁縣政府在前面的多起訴訟中,一直隱瞞了早在2002年就將訴爭土地已經二次出讓給“鑫銘”及“晟盛”兩家公司的重要事實,直到2009年開始要強制執行相關生效判決,他們纔不得不說出實情。
張法官還坦承,澄邁縣政府在土地權屬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又向另一家企業出讓,確實與本報所報道的《澄邁縣政府土地出讓“一女二嫁”》的情況相符。
針對張法官表示“對執行難問題的解釋未得到院方授權”,記者隨後向海南高院發出第二個書面《採訪提綱》。9月9日,海南高院張光瓊副院長及案件審理法官夏豔,也是在吳春萍副處長的陪同下,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張光瓊首先表示,澄邁縣政府與華琦公司關於200畝土地的糾紛案,是中央政法委領導曾作出批示,海南省政法委親自督辦,海南高院也是非常重視的一個案件。
“你們採訪此案,針對執行難,抓得準,也抓到點子上。”張光瓊肯定地說。
“判決生效後,海南高院進行了長達四年的調解,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但因爲歷史原因,訴爭土地已被澄邁縣政府再次出讓,還有行政區劃變更導致訴爭土地管轄從澄邁縣劃歸海口市等等問題,大大增加了解決糾紛的難度。”張光瓊強調。
當記者問到,敗訴方澄邁縣政府不自動履行判決,法院又拒絕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勝訴方華琦公司該如何實現自己的合法訴求時?
張光瓊說,還有兩條渠道可以爭取讓澄邁縣政府履行判決。
其一、華琦公司可以向澄邁縣政府的上級政府即海南省政府反映其行政不作爲,並要求紀檢監察部門予以督促;
其二、由法院向澄邁縣政府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發司法建議書,敦促澄邁縣政府履行法院判決。
“海南高院判決已生效幾年,爲何不早發司法建議書敦促澄邁縣政府執行?”記者問。
張光瓊回答說,“因爲牽涉訴爭土地已再次出讓,2007年1月30日,又因行政管轄變更該宗土地已劃歸到海口市管轄,案件執行較複雜。因此我們建議華琦公司再打一個行政官司,起訴撤銷鑫銘和晟盛兩家公司名下的涉訴土地的土地證。”
“如果撤銷土地證的官司打完之後,澄邁縣政府還不執行,又該如何辦呢?”記者繼續提問。
“華琦公司還可以通過再打一個官司,訴求行政賠償。”夏豔法官回答說。
但據知情人反映,此案之所以如此難解難分,澄邁縣政府爲了200畝土地不惜與華琦公司耗上十年的訟訴時間,最終還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究其原因是這200畝土地經過十年的飆漲和增值,其價值已從當年的數百萬元增值到現在的近十億元,而且背後的獲利並非是澄邁縣政府,而是鑫銘與晟盛兩家公司。
澄邁縣政府緣何如此賣力保護這兩家公司的利益?其中是否存在利益鏈?對此,本報將繼續給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