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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10月13日是“重陽節”,老有所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乾意見》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使“以房養老”成為熱議話題。本版特組織系列文章介紹國外以房養老制度的建設及施行情況,以供借鑒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4+2+1”的家庭模式面臨巨大的養老壓力,老人晚年花費也在劇增。而隨著人口老齡化加速到來,養老金不足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在此背景下經過多年醞釀,近日國務院公布《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乾意見》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俗稱“以房養老”,亦即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後,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按計劃“以房養老”政策將於2014年上半年試行推廣。“以房養老”似乎能夠破解“有房富人、現金窮人”的“中國窮老人”悖論難題,於是專家們將其視為完善養老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補充,由此成為熱議的焦點。但事實上,需要對此進行理性的分析。
一是明確“以房養老”的基本定位,即為諸多養老服務產品中的一個補充選項,不能由此推卸政府責任。我國未來將以多種途徑應對養老問題,在政府兜底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服務。“以房養老”是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高端化服務,是自願的、自主選擇的行為。老人還是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其次要以社區養老服務為依托,同時要以機構養老為補充,還可以選擇醫養結合模式。國家在上述4種主導養老模式的基礎上,鼓勵各方面力量投入,包括鼓勵金融保險行業開發面向養老服務的產品,如“以房養老”。
二是“以房養老”的惠及范圍有限。“以房養老”基本條件是擁有產權、獨立住房、家境適中、地價較高。需要強調的是,房屋反向抵押貸款養老方式尤其適合有獨立產權房的、沒有直接繼承人的、中低收入水平的城市老人。正如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長杜鵬認為的那樣,老人大部分並沒有購買商品房,而多是單位分房;真正有條件以房養老的是四五十歲、購有商品房的中年人。從北京、上海、南京、重慶等城市來看,一般要求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老人在60歲以上,這兩個條件其實已經將適用這種養老模式的老人限制在一個有限范圍。可見,“以房養老”惠及范圍有限。據分析,符合以房養老條件的最有可能是獨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無子女、子女定居國外的老人,這些老人沒有繼承等問題。但即使這類老人也擔心,一旦簽訂協議,即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落入“沒房也沒錢”的境況。
三是“以房養老”實施障礙很多,亟需認真研究對待。第一,法律制度的准備不足,權利及時、有效救濟的執法監督和司法環境需要改善。
第二,相關金融機構的能力與信心預期不足。“以房養老”金融產品推出的最大阻力來自於金融機構,主要擔心房價下行;養老機構不夠完善:好點的養老院收費太高、難進,差的服務又不到位;產權制約:由於相關理解差異較大,我國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普遍擔懮的問題。
第三,存在諸多觀念誤區。一是“以房養老”與傳統贍養義務的衝突。除了經濟義務以外,容易被忽視的是感情慰藉等困擾中國老齡化社會的核心問題同樣是重要的贍養義務,這些可能不僅得不到解決,反而更加嚴重。二是以房養老最大的障礙還是“養兒防老”這一深刻影響中國老人的傳統觀念。如果將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抵押給銀行,不給子女,許多老人和年輕人難以接受。尤其如公眾擔心的那樣,在當前經濟還不怎麼發達、貧富差距還比較大的情況下,許多老百姓辛苦一輩子也難以攢下一套房子,到老了,卻又不得不將房子抵押給銀行,以貸款養老,這怎麼都讓人感覺銀行似乎在“搶錢”。正如有評論者指出:“以房養老”折射出的是中低收入群體深深的無奈。”
四是防微杜漸,重視風險防范。即使“以房養老”是國際上成熟、普遍的養老方式之一,尚且問題不少,更何況作為國內新事物,國外已有的法律風險需要防范。由於以房養老並非政府在基礎養老保險之外提供一項額外養老福利政策,而在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從美國施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幾十年的經驗來看,該項政策對於借款人而言存在諸多風險,如合同條款復雜、未來生活狀況不確定性大、配偶可能會被驅逐、稅費高昂、惠及范圍受限等。在我國,法律法規亟需明確,否則政府層面很難推行;執行中“以房養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一起制定具體的政策和細則纔可能得到推廣;“以房養老”需要及時有效監管、權利救濟和公正的法治環境:僅以房地產評估為例,由於起步較晚,我國房地產評估機構還極不規范,不但整體素質偏低,而且市場存在惡性競爭。有爭議的評估結果,尤其對於弱勢群體來說,更難以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處理。
五是重視強化研究力量,尤其是實證研究。以房養老涉及民法、行政法等諸多法律問題,不妨實證研究相關領域理念的嬗變、基礎原理的靈活運用和監管變革等具體問題;研究以房養老惠及人群范圍等現實問題;及時總結國外模式和基本規律,制定符合國情的特色模式,為社會提供智力支持。
六是重視宣傳、理性宣傳、善於宣傳,勿動輒說滿話。媒體和政府有必要吸取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教訓,從1985年的“計劃生育好,政府來養老”,到1995年的“計劃生育好,政府幫養老”,再到2005年的“養老不能靠政府”,步步現實,但也步步被動。例如法國的以房養老措施對於一些老年人具有吸引力,但具體運作效果還有待進一步跟蹤關注。
總之,以房養老作為新事物,亟需熱情鼓勵,但就像美國政府給出的提醒一樣,“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不是免費的午餐”,市場經濟的諸多不確定性需要我們冷靜研究、理性對待,防止“看上去很美”,而是需要跳出“播下龍種、收獲跳蚤”的很多新事物的周期規律。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美老齡問題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