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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雅實習生劉夢雨)物業與業主關係好比婆媳,因爲小問題導致摩擦不斷。西安市中院昨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業主因爲採暖收費,與小區物業公司對簿公堂。最終通過法官努力,雙方表示願意接受調解。
因採暖費業主狀告物業
今年1月11日,家住蔚藍花城的秦女士訴至蓮湖區人民法院稱,去年12月22日,她去繳納采暖費時,物業公司以她拖欠未交2009年及2010年採暖費爲由拒收,隨後停止供暖。秦女士要求物業道歉,並賠償損失費1800元,誤工費3000元。物業公司辯稱,秦女士未按時繳納拖欠的採暖費才中止了供暖,後果應由對方承擔。物業公司在反訴中稱,今年1月16日爲秦女士開通了暖氣,故要求判令秦女士給付採暖費908.86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2012年12月12日物業向業主發出了供熱繳費的通知,12月22日秦女士前去繳費時,物業要求其一併繳納拖欠的2009年及2010年度採暖費,秦女士持異議,物業公司遂拒收,並中止向秦女士供暖,直至今年1月16日恢復。另查明,秦女士2009年及2010年度採暖費已於2008年經物業公司同意免收。
原被告同意調解
法院認爲,雙方形成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秦女士繳納2012年度採暖費時,物業公司拒收理由不存在。而秦女士作爲債務人應隨時履行。因雙方合同關係存在,物業公司作爲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停止供暖並不構成違約行爲。且秦女士也未提交損失證據,故其訴請不予支持。而物業公司於今年向秦女士恢復供暖,秦女士已經接受,應按約定支付採暖費。故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並判令其繳納采暖費908.06元。
秦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西北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公開審理。物業公司辯稱秦女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要求駁回。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但當庭未達成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