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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菏澤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對於新《辦法》,不少市民可能還“一頭霧水”,爲此本報記者專訪菏澤市物價局經營服務房地產科科長鞠豔靜,將《辦法》中“物業內容必須寫入購房合同”等三個新概念獨家解讀。
本報記者陳晨
交完物業服務費
別交電梯費了
原《辦法》規定電梯等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屬代收代繳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公佈每月耗電量、電費總額及分攤辦法,並按實際支出費用或約定方式向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
新《辦法》鑑於電梯收費的公共性,將電梯費納入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之中,“電梯運行時產生的維護費及電費作爲住宅物業服務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不再單獨收取,解決了按不同樓層收取等複雜問題。”鞠豔靜說。
“《辦法》規定基於公共性質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只有兩項:一是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二是停車服務費。”鞠豔靜告訴記者,除此之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另行收取公共性質的收費。這樣的規定使複雜的問題簡單化,便於實施。
購房合同中
瞅瞅有沒有物業內容
“很多業主在買房時,缺少對小區物業的瞭解,導致後來因物業費過高或服務太差產生糾紛。”鞠豔靜說,原《辦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新《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這樣可以從根源上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爲。“業主在購房同時對物業服務提前有一個瞭解,決定是否購房,減少了因物業服務費而產生的糾紛問題發生。”鞠豔靜說。
配套設施不達標
物業費應適當減免
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適當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鞠豔靜分析,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糾紛很多都源自開發商遺留問題,這項規定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有利於解決開發商遺留問題,能夠有效減少誤解,緩解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