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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女士13年前離婚,她和前夫協商兩人共住的宿舍歸前夫,其餘財產歸邱女士。今年初,她突然接到前夫的電話說要賣房子,讓她來簽字,邱女士改變主意不同意了,和前夫鬧上法庭。昨天,五華法院審理此案。
邱女士與前夫蘇某原在一個單位,1997年兩人登記結婚,當時住在單位分的宿舍。2000年底,單位通知可以購買一套公有住房,當時邱女士和前夫還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邱女士的工齡爲15年,前夫爲13年,兩人沒有住房屬於第一套房屋。證明出具幾個月後,也就是2001年初,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了。當時兩人達成協議,房子歸前夫,其餘財產歸邱女士。直到兩人離婚,共同購買的單位公有住房也沒有取得產權證。
“直到今年初,他已經把房子賣了,要求過戶時,他才通知我,我才知道這個房子已經擁有產權證了,並且他已經在交易了。”邱女士說,兩人離婚後,前夫將單位的公有住房辦理了產權證,並且想要賣出,誰知過戶時,產權部門要求要有她的簽字。
邱女士認定自己是房屋的共有人,要求前夫劃分房屋的一半產權給她,並將前夫告上法院。庭上,邱女士前夫的代理律師稱,房子的所有購買都發生在離婚後,所有購房款都是他個人出錢,跟他前妻沒有關係。
經審理,法院當庭宣判。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2000年12月25日以財產協議約定住房一套歸男方所有,故該房屋應爲被告蘇某個人財產,且蘇某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據此,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