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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積金貸款築好家”系列十三
爲了讓更多市民瞭解住房公積金,解決市民對住房公積金的疑問,《南方日報·清遠觀察》特派記者連線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爲市民和中心搭建一個交流平臺。如果你對住房公積金有任何疑問,或想認識,進一步瞭解住房公積金,歡迎將你的問題發送到nfqygc@126.com(註明“連線公積金”),或新浪微博@南方日報清遠觀察,你來提問,我們跑腿,幫你解答,爲你提供公積金最新資訊。
◆市民小樑
假如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是否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中心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同時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以上條款,對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抵押物:
1、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含6個月)不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3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4、借款人未徵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6、借款人拒絕或阻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7、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8、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的。
9、借款人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經管理部門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或違約金。
◆市民劉先生
想諮詢一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中心迴應: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福利性長期住房儲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單位和職工每月繳存一定數量的住房公積金,建立起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同時,也要求借款人符合以下貸款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且申請時屬於正常繳存狀態。外地調入職工將原繳存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的,視爲正常繳存。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譽良好,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請人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購置的住房應當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建築設計標準。
(五)申請人已支付所購首套自住住房價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價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請人同意在受託銀行設立還款賬戶並同意授權劃款。
(七)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無論貸款還清與否,一律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二次貸款。
(八)暫停發放繳存職工家庭(含共同申請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假如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是否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南方日報記者戚瑩瑩通訊員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