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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醫院診斷,我現在患有反應性精神障礙。”劉先生稱,禍根是小區電梯的墜落事件。他把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1萬餘元。今天上午,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不知有何過錯,因此不願賠償。
劉先生今年35歲,他介紹說,事發於今年5月20日,當時他推着電動自行車乘坐小區貨梯,女兒坐在車後座上。電梯上行至5層時,突然一聲巨響,開始下墜,電動車被撞倒,女兒從電動車後座摔到地上。當電梯墜至二樓時,電梯門突然打開。劉先生說,在確定電梯停穩後,他趕緊帶着女兒出了電梯。
“墜梯事件使我精神狀態極差,形成難以擺脫的陰影,整夜不能睡眠,後經醫院診斷爲反應性精神障礙。”劉先生介紹說,事發初他脖子不舒服,意識不清,手發抖,臉變色。去醫院診斷後,孩子沒有大礙,但他除了一些軟組織外傷外,精神狀態也出了問題。
專家介紹說,反應性精神障礙,在傳統精神病學稱爲“反應性精神病”,是由外部事件誘發的一組精神病,發病與該事件有病因學的因果聯繫。這類精神病是由於劇烈或持續的精神緊張性刺激直接引起的。其臨牀表現的主要內容與精神創傷密切相關,並伴有相應的情感體驗,容易被人所理解。致病因素一旦消除或環境改變,並經適當的治療,精神狀態即可恢復正常。劉先生認爲,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合理的維護及保養義務,才導致他遭受了巨大的身體、精神傷害以及鉅額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物業公司理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萬餘元。
劉先生說自己有精神障礙,物業公司認可醫院診斷的真實性,但對有無發生墜梯事故表示質疑。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他們只是從劉先生這邊聽說發生了墜梯事故,而劉先生所指稱的電梯並未安裝監控錄像,事發後質監局和住建委執法大隊等部門也來調查過,證明電梯沒有問題。所以是否真的發生了墜梯事件,值得質疑。
物業公司還表示,其職責就是對電梯進行及時保養和維護,該公司也盡了保養和維護義務。即使發生墜梯事故,在物業公司盡了義務的情況下,應由電梯的所有權人即全體業主承擔責任,而作爲管理人的物業公司無責任。
物業公司代理人介紹說,該公司找專業人員諮詢後得知,電梯有安全裝置,在受到外力撞擊後會下降到最近樓層,以保證人員安全。而劉先生所指稱的電梯轎廂對角線是193釐米,當時劉先生推着電動車,電動車最小的長度是180釐米,也就是說電動車如果撞擊電梯,電梯有可能啓動安全裝置,下降到最近樓層就不算事故。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進行。(記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