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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初房屋交易時房產證尚未辦理下來,買賣雙方便將“房屋買賣合同”先簽成“借款合同”,誰料兩年半後,房主鄭先生卻將買房者董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假戲真做,實現“借款合同”,提出自己連本帶利主動還錢170萬元,但對方要立即騰房。最終,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所籤合同名爲“借款合同”,實爲“房屋買賣合同”,故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是借款還是賣房?
——雙方各執一詞
2010年11月,鄭先生與董先生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50萬元,期限6個月。雙方還約定,董先生將上述借款交付後,鄭先生將自己所有的一處房屋抵押給董某居住使用。今年8月,鄭先生起訴董先生稱,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他按照當初借款合同上的約定將借款及利息共計170萬元歸還,但對方拒絕接受並堅持要用房子抵債。
董先生則稱,此案的真實情況是,雙方在2010年就買賣該處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自己當時付給鄭先生購房款150萬元。但因鄭先生的房屋暫時辦不了房產證,爲了防止將來一旦房屋不能過戶“房財”兩空,於是雙方共同決定將購房合同的內容寫成借款合同,其中載明,如將來該處房屋不能過戶,則鄭先生應歸還董先生當初的購房款及利息。
名爲借款實爲買賣
——法院鑑真僞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2007年10月,鄭先生購買了涉案房屋,後鄭先生作爲甲方與乙方董先生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乙方借給甲方150萬元整,借期爲6個月,從開始交付款項之日起計算,還款期限屆滿時,甲方需將房屋的鑰匙和使用權交付乙方,並應將署有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乙方以作抵押,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待該處房屋過戶後,該借款合同自動失效。若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權證或者未能將房屋產權過戶給乙方,則甲方須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後該房一直由董先生居住,直到今年,有關部門通知鄭先生該處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
法院認爲,鄭先生與董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借款合同約定董先生借給鄭先生150萬元,借期6個月,鄭先生將房屋的鑰匙和使用權交付董先生,並承諾將協助董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從該合同期滿後的後續義務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不是償還借款來看,該合同名爲借款合同,實爲董先生以150萬元購買鄭先生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故法院最終沒有支持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晨報記者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