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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土地漸賣漸少,廣州的地面發展空間日趨逼仄,向地下要空間要效益已經成爲必然趨勢。
日前,廣州公佈了《關於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首次明確了已出讓地塊的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地下負一層按地上部分市場評估價的50%計收土地出讓金,地下負二層及以下面積按地上部分市場評估價的25%計收土地出讓金。據瞭解,廣州的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目前或爲全國最高。
“可利用土地資源的短缺問題已經很嚴峻,除了舊城改造,廣州就只能利用地下空間。”合富輝煌首席分析師黎文江表示。根據規劃,到2020年,廣州的地下商業面積將從目前的110萬平方米暴增至800萬平方米。
這份文件從一出臺便遭遇了強烈的反對聲浪。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指出,“追繳已售出地下物業出讓金”的規定除了有“斂財嫌疑”外,還面臨諸多法理上和實踐上的困難,應當謹慎緩行。而廣東省地產商會更是向相關部門提交了八條建議,要求舉辦聽證會進行充分論證。
在恐慌的氣氛中,9月的第一週,廣州車位網籤成交量暴增至392個,環比增長高達64%。
標準或全國最高
《意見》提到,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暫緩徵收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或未明確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計收方式和標準的,除依法可以劃撥外,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地下面積都需要徵收比例不等的土地出讓金。
與幾個已公佈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的城市相比,廣州的標準是最高的。例如,杭州要求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相對應樓面地價的20%收取;用於車位用途的,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相對應樓面地價的10%收取。不論哪種用途,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收取依此類推。
此外鄭州按樓面地價的20%繳納;北京的擬徵收標準是樓面地價的10%~20%;佛山地下停車庫負一層收樓面地價的10%,負二層以下按5%收取,停車庫外的地下建築面積,負一層收25%,負二層以下收10%。
廣州一位土地專家表示,徵收地下空間的土地出讓金意味着將地下空間算入地面土地的容積率,而單獨的地下空間未來也可與地面土地一樣通過招拍掛出讓,獲得獨立產權。“以前廣州的地下空間大部分是市政建設,沒有獨立產權,因此不能出售,政府的投資很難收回來。”
數據顯示,廣州目前已建成的珠江新城地下空間耗資18億元,規劃中的南站地下空間和國際金融城地下空間的投資總額均超過40億元。
“收地下空間的土地出讓金一方面可以加快回籠以往的投資,另一方面新增的地下空間也爲政府提供了一個可觀的收入來源。”上述專家說。
8月26日,廣州拍出了第一批計算地下面積的土地,廣州國際金融城的四幅土地均計算了地下容積率,成交樓面地價近2萬元/平方米。按照規劃,廣州國際金融城將打造全國最大地下城,地下空間總開發面積約185萬平方米,約是目前珠江新城地下空間的3.6倍。深度也將是廣州之最,共5層,其中地下一層是商業,面積約40萬平方米。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負一層整體和負二層商業部分,每平方米地價爲地面的一半。這意味着,僅負一層就能爲當地政府帶來40億元的土地出讓金收益,相當於整個地下空間的投資額。
追溯過往惹爭議
除了新增的地下空間外,新規還強調,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在發生企業改制、出售、交換、贈與(不含繼承)時由新的權屬人負責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由產權人自行申請補繳土地出讓金。正是這一條牽涉各個羣體利益的規定,引起了業界和社會的廣泛反對。
在周玉忠看來,“土地出讓金收取應依合同及法律規定而行,與產權登記無直接關聯,以不動產登記爲要挾收取土地出讓金有違依法行政的原則。”
“而且,規定由新的權屬人或由產權人自行申請補交,一方面無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會造成新的不公平。按市場評估價確定補交土地金的標準,沒有考慮到土地已經出讓多年的歷史事實,以及地下建築用途的客觀現實,也有損公平。”周玉忠說。
受影響較大的是地下停車位的業主和開發商。以一個12平方米的車位計算,早年買入價格大多是在10萬元左右,而目前廣州不少地區的平均樓面地價已經接近2萬元/平方米,這意味着,負一層車位的業主在轉售時需補交十多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比買入價格還高。
廣東省地產商會副會長黃朝輝也認爲,補交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牽涉衆多企業以及廣大已辦產權登記的小業主的切身利益,應慎重行事。他指出,對地下空間徵求土地出讓金,一方面將打擊開發商建設車庫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促使車位價格繼續攀升,綜合作用之下將令廣州本已嚴重的停車難問題進一步惡化。
“地下人防工程本身是根據政府的要求所進行建設,且未計算容積率,該部分地下空間的利用不應計算土地出讓金。”黃朝輝表示,車位的配置也是因應規劃部門的要求提供的配套,地下停車庫未計算容積率,也不應徵收。即便是徵收,也應該參照劃撥用地或工業用地的標準按照地下負一層、地下負二層、負三層等遞減收取。
黎文江的意見有所不同,“房改房轉讓都要按總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了,政府追收地下空間的收益也無可厚非。”不過他也提出,如果是按當前的地價標準補交出讓金,那麼產權證的有效期就可以從目前開始計算,如按購入車位時的地價計算,那麼就應從當時就開始計算產權期限,這樣才能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現在還只是徵求意見階段,如果真的實行了,(地下車位)要麼就加價賣,要麼只租不售。”廣州某開發商對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