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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撤銷犯罪指控,往往是被告人求之不得的好事。可是,當齊嶼接到法院准許檢察院撤訴的裁定後,卻當即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
齊嶼是吉林省長春市人,2012年10月22日,他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齊嶼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齊嶼案涉及的土地在海南省澄邁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獲利657.5萬元”。
從本案發生之初,齊嶼的委託辯護人、北京市鼎業律師事務所郭鳳武律師就提出,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對所指控的齊嶼非法倒賣土地案不具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
郭鳳武律師說,由此可見,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應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該案涉案土地位於海南省澄邁縣,即使齊嶼確實涉嫌非法倒賣土地,具有合法偵查管轄的只能是澄邁縣公安機關。雙陽區檢察院以齊嶼涉嫌非法倒賣土地立案偵查,繼而提起公訴,均在其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實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與提起公訴的管轄權規定。
早在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刑拘齊嶼之初,律師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這未能阻止案情的發展:2013年2月5日,齊嶼被移送審查起訴。3月5日,雙陽區檢察院申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3月18日,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一次。4月18日,偵查部門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5月17日,雙陽區檢察院向雙陽區法院提起公訴。但雙陽區法院一直沒有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8月17日仍不開庭,齊嶼將會恢復自由。
8月16日,雙陽區檢察院突然向法院提出申請撤訴。
同一天,雙陽區法院作出裁定,准許檢察院撤訴。
齊嶼不服,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內容是:雙陽區檢察院在一審審限即將屆滿前提出撤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附有具體的事實依據,至少應列明本案最基本的證據及其足以證明的主要案件事實,以及說明是否具有管轄權。一審裁定沒有對以上事項予以表述,極不嚴肅,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
齊嶼認爲,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原審法院在准許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裁定中未列明公訴機關申請撤訴的事實和理由,且未宣示案件處理的後續程序,是對其合法權利的漠視和侵犯。
齊嶼的上訴請求包括,裁定撤銷准予撤訴的裁定書,指令長春市雙陽區法院依法認定雙陽區檢察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對齊嶼宣佈立即釋放。
9月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齊嶼的上訴,維持原判。
這份裁定依舊沒有回答齊嶼及其律師提出的案件管轄權問題。裁定稱:“原公訴機關申請撤回起訴是依法履行其公訴權職能的表現形式,原審法院依據其提供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准予撤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齊嶼的訴訟權利未受到侵害,其裁判結果和訴訟程序並無不當。”
齊嶼的丈夫翟學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清楚,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對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罪根本沒有管轄權,是某些因素讓檢察院管了這個不該管的案子。
翟學軍稱,2012年10月12日,齊嶼以證人身份被長春市檢察院從家中帶走,從此失去自由10天,10天后被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刑拘。
據瞭解,齊嶼與海南省澄邁縣的金鑫鳥語林房地產有限公司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值3500多萬元。因齊嶼與鳥語林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遂於2012年2月向海南省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鳥語林公司向齊嶼交回17幢別墅的產權。
2012年1月,一個叫樸顯澤的人也發生了與鳥語林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仲裁案,案情與齊嶼的類似,海南省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樸顯澤的仲裁決定,樸勝訴後,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房產。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開開庭審理齊嶼與郭昆房產糾紛案。
然而,齊嶼在可能即將贏得官司的關鍵時刻,卻被檢察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
郭昆是吉林省金昆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一份《不起訴決定書》記載,2006年3月,金昆集團公司以其員工名義購得海南澄邁縣金鑫鳥語林別墅小區項目,並以金鑫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因無後續開發資金支持,爲讓吉林省信託投資公司提供後續開發資金,郭昆邀請信託公司董事長張興波一家到香港過春節,並送其10萬元港幣,後又送5000美元和一棟別墅。檢察院認定郭昆實施了單位行賄罪(未遂),不予起訴。
翟學軍稱,郭昆與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關係密切。2012年10月30日,李曉明以反貪局局長身份帶隊去海南偵辦齊嶼涉嫌土地違法案件期間,本來案發地在臨近海口的澄邁縣,可李曉明一行卻住進了與三亞市很近的保亭縣七仙嶺溫泉國家森林公園景區的五星級酒店君瀾溫泉酒店6036號別墅。
翟學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具了李曉明等人此行的住宿憑證,4人1天花費共計5908元。同行者孫某某爲郭昆公司變更登記委託代理人。
翟學軍認爲,郭昆與齊嶼有利害衝突,李曉明在辦理齊嶼案期間接受郭昆款待的行爲,顯然已經構成與案件利害關係人的不正當接觸,依法應當迴避。
爲此,他向長春市檢察院書面提出了請求李曉明迴避的申請,並多次向檢察院領導當面反映,但長春市檢察院駁回了迴避申請,決定李曉明不予迴避。
7月底,翟學軍向長春市紀委實名舉報李曉明循私枉法、辦人情案、關係案。有關部門至今沒有答覆。
李曉明是否在辦案期間到海南保亭七仙嶺溫泉度假村高價消費?
就此問題,今年7月29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長春市檢察院採訪。長春市檢察院宣傳處副處長秦洪祥表示,採訪需要經吉林省檢察院批准,但也表示可以將相關問題轉給李曉明本人。截至發稿時,記者沒有獲得長春市檢察院或李曉明本人的任何回覆。
翟學軍稱,檢察院撤回對齊嶼的本次公訴,目的是將本案與其他案件併案起訴。
郭鳳武律師認爲,檢察院對齊嶼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系完全沒有管轄權的程序錯誤,根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管轄權的事實,不會因爲檢察院的技術處理就變得合法起來。檢察院如果確實想糾正錯誤,應當宣佈對齊嶼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案不具有管轄權,以終結偵查、審查起訴或重新審查起訴的不合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