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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駱倩雯)昨天,市檢察院召開打擊涉高利貸犯罪爲主題的新聞發佈會。據近三年來的不完全統計,北京地區涉高利貸犯罪呈現多發趨勢,罪名多集中於詐騙、敲詐勒索等類型,出借方通常要求貸款方用汽車作抵押,或用房屋作擔保。據介紹,目前高利貸的月息通常爲5%至10%不等,遠遠高出銀行同期利率。
記者瞭解到,針對民間的高利貸行爲,雖然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護。最權威的關於高利貸的定義出自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的發佈,“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資金、借貸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此標準,應界定爲高利貸行爲”。高利貸的月息通常爲5%至10%不等,而且往往採用“利滾利”的計息方式。
西城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劉晶介紹,涉高利貸類犯罪在2011年之前發案較少,不少年份發案率爲零,但從2012年開始,此類案件呈現多發趨勢。“這大概跟銀行的利率調整,其他投資市場不景氣有關係。”劉晶告訴記者,西城檢察院自2012年至2013年8月,共受理涉高利貸類犯罪案件6件,罪名集中在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也還有一些隱形的周邊性犯罪,比如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等。”
記者發現,涉高利貸類犯罪大概分汽車租賃抵押、房屋委託買賣和高利敲詐三種模式。劉晶說,在民間高利借貸行爲中,出借方通常會要求貸款方提供一定的財物作抵押,汽車就是較常見的抵押物之一。但這種抵押行爲是以一種非法律的渠道進行,如單純的交付使用、簽訂虛假買賣合同等。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將目標鎖定在貸款人的房產之上,以借貸爲名設下陷阱,要求貸款方用房屋作擔保,並簽訂協議。雖然犯罪分子聲稱是爲了保證貸款人無法還款時能出賣房產挽回損失,但實際上,其房產隨時可能被犯罪分子變賣牟利。
西城檢察院就遇到過這樣一起變賣房產的案件:2010年,李某將自己的一出房產抵押給私人借貸公司,借款100萬元,月息4.5萬元。之後,李某認識了謊稱自己姓劉的秦某,秦某稱可以以更低的月息借款給李某,但需要把房產抵押給他。李某同意後,秦某稱根據行規,李某要委託其指定的雷某全權處理房產的出售、過戶、代收房款等項目,李某遂與雷某辦理了委託公證。隨後,秦某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也按約定向秦某支付利息。但李某沒想到,就在他收到錢款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秦某已經指使雷某將其抵押的房產變賣掉了。
此外,記者瞭解到,除熟人介紹外,高利貸往往是通過路邊小廣告、電話推介等方式承攬業務,具有很強的隱性化特點。而由於民間高利貸行爲在法律上的缺位,使得其缺乏必要的規範性。劉晶透露,民間高利貸之所以有市場,大概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錢要投出去”,即社會閒散資金缺乏投資渠道;二是“要用錢但缺乏合理拿到錢的途徑”,這主要是指中小企業融資難,導致其選擇高利貸。不過,也不排除一些借貸人通過高利貸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