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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因所住大樓突然停電,樓內電梯無法正常使用,便從安全通道步行下樓,其間不慎摔傷。羅先生其後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萬餘元。氣憤的羅先生將管理該大樓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楊浦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物業公司與羅先生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
2012年9月22日,上海長白地區突發大面積停電事故,羅先生居住的大樓也在停電範圍內。羅先生回家後又因有事需外出,又從樓梯安全通道內步行下樓,在二樓至一樓的通道內踩到不明物滑倒並滾落到一樓。經鑑定,羅先生損傷後遺症相當於交通事故八級傷殘。
羅先生認爲,大樓所屬的物業公司疏於管理,安全通道內長期堆放物品不及時清理,停電發生時也未及時採取應急措施提供照明,致使自己人身受到損害,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近35萬元。
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爲,作爲管理事發大樓的物業部門,明知大樓的一樓至二樓存在安全隱患,但在停電的數小時內並未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致使小區居民羅先生受到傷害,物業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但羅先生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其先後在停電時兩次往返於事發現場,根據其經驗,理應對停電時行走在具有安全隱患的樓梯中高度謹慎,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方法,羅先生的行爲亦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因此,法院最終確定物業公司對羅先生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通訊員費敏蔚記者劉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