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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我們辛辛苦苦攢錢買的房子只有31年的使用年限?”7月31日,網友“banditnil”在焦點民聲頻道發帖稱,購買的方城縣馨心小區的商品房只有31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業主感覺受騙了。8月26日,方城縣國土資源局回覆稱,該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符合法律規定。
投訴:我家新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爲何只有31年?
網友“banditnil”在帖子中稱,我在方城縣靶場路馨心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註明規劃用途爲住宅用地,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卻只有31年。
“我看國家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馨心小區只有31年的土地使用年限,竟然還掛靠在南陽市瑞苑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堂而皇之地辦出房產證?我們多次找開發商協商都沒有結果,難道開發商爲了省土地出讓金就能置我們70多戶居民利益不顧嗎?”網友“banditnil”氣憤的說道。
方城縣國土局:土地出讓手續符合法律規定
8月26日,方城縣國土資源局對網友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後,做出了書面回覆。
網友反映的住宅用地位於方城縣工業路11號,原土地使用者張某2007年申請對該地塊辦理了35的出讓手續,依照規定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土地登記。
2010年,張某將該房地產轉讓給南陽市瑞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過戶手續辦理後該土地使用年限需扣除已使用的年限,因此該處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只剩下了31年。
方城縣國土資源局還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張某辦理35年土地使用權出讓並不違背該條法律條款的規定。因爲網友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不瞭解,致使購買住宅後,對土地使用年限產生疑問。
最後,方城縣國土局提醒廣大網友,在購買房屋時,應詳細審驗轉讓方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登記資料,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承諾若二次費用由公司承擔
8月27日,南陽市瑞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也從焦點民聲系統中發來回覆稱,馨心小區項目是該公司的項目之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在轉讓過戶時順延的使用年限。目前,該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附有承諾,在31年後,70年以前,若出現土地二次費用,將由公司承擔。如果購房戶對土地使用年限不放心,可找公司負責人協商退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