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由於形態變化,無法再利用的,視爲土地滅失。此時,原土地上的各種使用權消滅。土地形態發生變化,仍然可以利用,但用途發生變化,且無法和其他原土地權利人加以區分的,也視爲土地滅失。如果土地形態和用途發生變化,但仍能和其他土地權利人加以區分的,則該土地所有權不變。因土地形態發生變化,土地使用人無法再按照原有用途繼續使用的,無論土地是否滅失,土地使用權均消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基於新的用途,允許使用人繼續使用,則爲原有土地使用權消滅之後的新使用權的設定。
(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