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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保姆將他們告上法庭
張久力老先生去世未滿百日,張家人卻突然接到法院傳票:保姆小王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張老先生的『遺囑』,取得張家四合院的四分之一產權份額!
聞聽此訊,張家人莫名驚詫!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據張朝、張陽兄弟倆講,他們的爺爺奶奶在北京市東城區有一個老四合院,二老分別於1995年和1999年去世,生前育有四個子女。經家庭內部協商,每個子女都繼承四分之一的房產份額。就這樣,張朝、張陽的父親張久力經過公證,繼承了四分之一的房產份額,並拿到了房產證。
其實,張朝、張陽兄弟倆還有一個妹妹張麗。但不幸的是,1998年張麗因車禍不幸身亡,留下了一子張曉明,他一直跟隨著爺爺奶奶生活。自小女兒去世之後,張久力的老伴便一病不起,2000年底病重,最終因救治無效死亡。
老伴去世後,張久力痛不欲生,孩子們怕老父親想不開,專門從老家僱了一個保姆到北京照顧老人的生活。就這樣過了很多年,保姆小王將父親照顧得挺好,兒子們也挺放心,一家人都對保姆小王很感謝。
2012年,張久力突然病重住院,經醫院檢查已是肝癌晚期。因兒子們都忙於工作,無法脫身,為了更好地照顧老父親,因此專門請了一位護工,和保姆小王一同照顧張久力。在工作之餘,張朝、張陽也盡量抽時間到醫院陪伴老人。
三個月後,張久力不幸離世,家人都很難過。可令他們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去世尚未過百日,張朝、張陽和張曉明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而原告竟是小保姆!
『請求法院確認這份《遺囑》有效。我要求取得四合院四分之一的房產份額。』保姆小王稱。小王還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張久力老人的《遺囑》,在最下面有張久力本人的簽名和按的手印。該遺囑的簽署日期為2012年9月10日,也就是張久力臨終前一周。
『臨終前一周,我父親大多數時間都處於昏迷狀態,生命垂危,什麼時候立過遺囑啊?怎麼我們都不知道呢?簽名筆跡也跟我父親生前的字跡不太一樣啊!』張朝、張陽和張曉明面面相覷,都懵了。張久力的外孫張曉明還在上大學,突然收到這傳票,一下子不知所措,他全權委托兩個舅舅處理此事。張朝、張陽也是心急如焚,帶著從法院領取的起訴狀及《遺囑》等材料,向律師諮詢求助。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剖析
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為無效遺囑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松查閱此案相關材料後,認為保姆小王所提供的《遺囑》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該『打印版』遺囑上只有張久力老人的簽名和按的手印,但再無任何見證人的簽名,而簽署日期是老人臨終前一周。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上述幾種形式的遺囑,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的遺囑形式均需要有第三方的見證。
此案中,保姆小王提交《遺囑》顯然不屬於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那是否屬於自書遺囑呢?李松律師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小王所提交的《遺囑》是打印版的,內容都是事先打印好的,但是張久力早已年過八旬,對電腦根本一無所知,更不用說打字了。
『據張朝、張陽介紹,其父張久力是文盲,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和認識簡單的數字外,其他的字幾乎都不認識。更重要的一點是,遺囑簽訂日期是在張久力臨終前一周,當時他大多處於昏迷狀態,生命垂危。再加上,如果遺囑上的簽名筆跡與張久力老人生前的簽名筆跡不相符,由以上種種可看出,這份遺囑也不屬於自書遺囑。』
排除了上述遺囑形式之後,僅剩下『代書遺囑』。李松律師認為:『如果打印部分系他人代書,那麼立遺囑時必須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需在遺囑上簽名。顯然,保姆小王所提交的《遺囑》沒有見證人簽名,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所以,李松律師認為,保姆小王提交的所謂《遺囑》並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形式,依法應認定為『無效遺囑』。鑒於保姆小王已經起訴確認遺囑有效,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份額,李松律師建議張朝等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老父親無權單獨處分
『即便本案小王提交的遺囑是真實的,這份遺囑中的內容也有部分是無效的。』李松律師認為,張朝的爺爺奶奶去世時,張久力與其老伴均健在,張久力從其父母那裡繼承的四分之一的產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是張久力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如果分割遺產,也應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其老伴所有。
由此可見,四分之一產權中有一半為張久力所有,另外一半為張久力老伴所有。因張久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所以,該一半財產(即八分之一產權)應為張久力老伴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即便遺囑真實有效,張久力也只能處分四分之一產權份額中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他在遺囑中處分全部四分之一的份額,顯然已經侵害了其老伴的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李律師強調,其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份額的部分故此是無效的。
女兒去世
外孫可代位繼承
張久力的外孫張曉明為何被列為被告之一?李松律師認為,這是基於我國《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張曉明的母親張麗系1998年因車禍去世,她去世時張曉明的姥姥、姥爺都健在,即張麗先於其父母去世。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張麗的父母去世後留下的財產應依法由晚輩直系血親,即張麗的兒子張曉明代位繼承。』李律師由此認為,張久力及其老伴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就應依法由張曉明代位繼承其母親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提醒
李松律師特別提醒大家,在現實生活中,主人立遺囑將財產留給保姆的情形並不少見,當遇到此種情況,建議首先要鑒別遺囑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如果遇到不懂或不明白的地方,建議及時向專業人士諮詢,而不要盲目應訴。
再者,作為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要盡可能多陪伴父母身邊,對於財產分配等事宜,亦可在老人身體及精神狀態俱佳時早作安排,避免給一些有意圖謀不軌、搶奪遺產的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插圖王金輝H120